海口網9月16日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出臺《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針對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網絡賭博等犯罪行為,進一步明確了法律適用標準。
《意見》內容,一是規定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組織網絡賭博活動,構成開設賭場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二是規定了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技術支持、資金支付結算等服務或者幫助,以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處罰的定罪量刑標準;三是明確了應當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屬于“明知”的四種情形;四是規定了網絡賭博犯罪的參賭人數、賭資數額和網站代理的認定方式;五是規定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的管轄、電子證據的收集與保全等相關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網絡賭博的電子證據往往較難固定。《意見》首次明確,對于電子數據存儲在境外的計算機上的,或者偵查機關從賭博網站提取電子數據時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或者電子數據的持有人無法簽字或者拒絕簽字的,應當由能夠證明提取、復制、固定過程的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記明有關情況。必要時,可對提取、復制、固定有關電子數據的過程拍照或者錄像。
據統計,今年1月至8月,全國公安機關和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偵破網絡賭博刑事案件1364起,刑拘、批捕7360余人,查扣凍結賭資人民幣近1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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