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0月21日消息(記者 馮本靜)10月20日下午,由省交通廳主辦、省交通規費征稽局承辦的《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座談會在海口召開。該《條例》于9月20日經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將從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擴大了車輛通行附加費的免征范圍,將城市公共汽車、農村客運班線車等納入免征范圍。
具有較強針對性、實用性、可操作性
《條例》的立法以確實解決問題為焦點,緊緊圍繞《暫行規定》實施以來發現的問題,并在這方面做了不少努力,具有了較強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會上據征稽人員介紹,比如對罰款額度的調整,原來規定的罰款數額度較高,多以“違法所得”、“汽油價值總額”的倍數計算罰款,而實際工作中因難以確認數額或數額巨大,常常處罰不到位。而這次立法將罰款的基數調整為“偷漏的通行附加費”,罰款額度更為合理,更能得到有效實施,也更切合我省實際情況。
“外省柴油車通行附加費征收難”一直是困擾我省征稽工作的問題之一。本次《條例》第十一條提出要求,外省柴油車進入我省后,應依照規定繳納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超過10日的,每10日應當辦理繳費手續。省征稽局局長楊浩強告訴記者,上述規定有效防止了外省柴油車以出省再辦理通行附加費繳費手續的理由逃避征稽、偷漏通行附加費。同時,也減輕了征稽機構港口收費站的壓力。
突出人性化管理 體現以人為本內涵
《條例》立法堅持立法為民原則,規范實體權益時,充分尊重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利,程序設計上力求合理、便捷,采取利民便民措施,進一步實現服務型政府的轉變。
征稽人員介紹,比如規定了適用免征通行附加費得車輛類型與通行附加費的別貼范圍,充分考慮了不同群體、不同地區以及不同階層的利益需求,以促進各項事業的發展和社會和諧。
《條例》出臺的背景和過程
據了解,為了貫徹執行國家成品油稅費改革政策,同時繼續鞏固我省燃油附加費改革15年來的成果,我省于2008年12月20日起,實施《海南省機動車輛暫行規定》,開征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經過兩年時間的實踐、總結,今年9月20日通過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將從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海南機動車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詳解
(一) 征收模式沒有變化
新《條例》的征收沒收模式沒有變化,汽油通行附加費仍然由汽油零售企業按照購買汽油的數量和征收標準價外繳納;柴油機動車按照核定的征費標準計量和征收標準,定額征收通行附加費。
(二) 柴油機動車輛須辦理的各種手續有所調整。
1、本省柴油機動車輛具體管理方式不變,繳費義務人在辦理繳費登記、報亭、變更、注銷手續上的程序保持現有形式。
2、外省柴油機動車有輛的管理方式發生較大變化:
(1)外省柴油機動車輛進入本經濟特區行駛的,應當到設在上岸港口的佂稽站點領取繳費登記憑證;上岸港口沒有佂稽站點的,應當到上岸港口所在市縣佂稽機構領取繳費登記憑證。繳費登記憑證記錄車輛入島時間和征費信息,作為征收通行附加費的依據。
(2)為了避免外省柴油機動車輛在海南省長期行駛導致規費流失,規定其在行駛沒超過10日,就應當到佂稽機構辦理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繳費手續。
(3)為了體現公平,規定需要長期在本經濟特區內行駛的外省柴油機動車輛,可以向佂稽機構申請按本省柴油機動車輛繳費管理,并與本省車輛一樣享有優惠費率及辦理報亭、停征手續的權利。
(4)外省柴油機動車輛離開本市經濟特區前,應當到佂稽機構或者其設立的佂稽站點辦理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結算手續,并交還繳費登記憑證。
(三)明確柴油機動車輛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為繳費義務人。
(四)可免征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的車輛范圍
免征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的柴油機動車輛包括以下類型:
1、拖拉機、三輪機動車;
2、聯合收割機、運輸聯合收割機(包括插秧機)的車輛;
3、挖掘機技、推土機、裝載機等不能載貨的專用車輛;
4、設有固定裝置的城市環衛車,醫療專用救護車、防疫車、采血車;
5、軍隊車輛、武警部隊車輛,以及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
6、城市公共汽車、農村客運班線車輛;
7、另外,對進出我省運輸鮮活農產品的車輛,以及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車輛,可以減免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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