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6月29日消息? 近日,一則“海南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調”的報道引起關注,其中“用人單位養老保險費最低繳費基數是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1551元)”,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實為錯誤報道,海南并未要求各市縣以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最低繳費基數進行征繳。
今年5月,海南省統計局公布了2010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2585元,海南省人社廳據此下發了《關于按2010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征繳社會保險費和計發社會保險待遇的通知》(瓊人社發〔2011〕132號),要求各市縣根據省統計局公布的2010年度社平工資標準,按照海南社會保險政策的有關規定,征繳各項社會保險費和計發各項社會保險待遇。但并未要求各市縣以全省社平工資的60%為最低繳費基數進行征繳。
首先, 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基數并非“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按本人月工資總額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從業人員的月繳費工資額按本人實際工資總額確定,最低繳費基數為所在市、縣、自治縣最低工資標準,并逐步過渡到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也不作為退休時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同時,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基數也不是“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條例》第七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有困難的,其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分5年逐步過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08年為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2009年為70%,2010年為80%,2011年為90%,2012年為95%,2013年為100%”。
海南省人社廳表示,全省社平工資的提高,有利于社會保險待遇的提高。以海南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為例,退休人員退休時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與全省社平工資掛鉤。舉例來說,假設某人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實際繳費15年,視同繳費年限為10年,若根據2009年度全省社平工資計算其月基本養老金為866元;若根據2010年度全省社平工資計算其月基本養老金為1064元,月增加養老金1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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