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7月15日消息? 海南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近日審議通過了《海南省地方志工作規定》,進一步規范了地方志的編修工作,并對地方志文獻的知識產權保護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符瓊光介紹說,自1985年第一輪地方志規劃編修以來,海南省先后有63部省志分志、19部市縣志和地方綜合年鑒、部門志等80多種志書出版,系統地收集了海南省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的信息資料,成為海南省各級政府規劃和決策的基礎性資料。但同時也存在部門和市縣重視不夠,工作經費不足,修志人員缺乏、不穩定;編纂不規范,志稿質量參差不齊;修志工作協調制度不夠健全等問題。
為保障第二輪地方志編修工作,《規定》明確地方志的承編單位應當將編纂地方志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計劃,確定編纂人員并給予經費保障,專職編纂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學術水平。
關于地方志的內容,《規定》鼓勵組織編纂有助于經濟社會發展的部門志、專業志以及鄉鎮(街道)志,村志等志書、年鑒或者其他地情文獻。
《規定》還進一步細化了對于地方志及其編纂所采用的文獻資料的知識產權保護。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建立資料征集制度,及時征集和保存文字、圖表、照片、音像、電子文本、實物等各種地方志資料。地方志資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資料被采用或者收藏的,可以獲得適當報酬,并享有署名權以及資料優先利用權。
《規定》明確以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冠名的地方志書、地方綜合年鑒為職務作品,其著作權由組織編纂的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享有,參與編纂的人員享有署名權,可以作為評聘職稱的著作(作品)依據,并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獲得適當報酬。
《規定》鼓勵單位和個人向方志館(室)捐贈或者有償提供地方志文獻,對具有收藏價值的資料,方志館(室)應當向捐贈者頒發收藏紀念證書,給予適當物質獎勵,并給予館(室)存資料的優先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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