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必須嚴格審查執行依據的合法性。對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征地拆遷具體行政行為的,必須嚴把立案關、審查關,堅持依法審查原則,不得背離公正、中立立場而遷就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凡是不符合法定受案條件以及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申請,一律退回申請機關或裁定不予受理;凡是補償安置不到位或具體行政行為雖然合法但確有明顯不合理及不宜執行情形的,不得作出準予執行裁定。
三、必須嚴格控制訴訟中的先予執行。對涉及征地拆遷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凡是被執行人尚未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當事人就相關行政行為已經提起訴訟,其他當事人或有關部門申請先予執行的,原則上不得準許,確需先予執行的,必須報上一級法院批準。
四、必須慎用強制手段,確保萬無一失。對當事人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判或既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行為確定義務的案件,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注意聽取當事人和各方面意見,多做協調化解工作,盡力促成當事人自動履行。凡最終決定需要強制執行的案件,務必要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制定詳細工作預案。凡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當事人以自殺相威脅等極端行為、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等惡性事件的,一般應當停止執行或首先要確保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并建議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協調、維穩工作,確保執行活動安全穩妥依法進行。
五、必須加強上級法院的監督指導。上級法院要切實履行監督指導職責,增強工作協同性,及時發現和糾正下級法院存在的各種問題。下級法院要主動爭取上級法院的指導和支持,充分發揮執行工作統一管理的優勢。凡涉及征地拆遷的強制執行案件,相關法院在執行前必須報上一級法院審查同意后方可實施。
六、進一步優化執行工作司法環境。鑒于目前有關征地拆遷的具體強制執行模式尚待有關國家機關協商后確定,各級人民法院要緊緊依靠黨委領導,爭取各方理解和支持。凡涉及征地拆遷需要強制執行的案件,必須事前向地方黨委報告,并在黨委統一領導、協調和政府的配合下進行。同時,積極探索“裁執分離”即由法院審查、政府組織實施的模式,以更好地發揮黨委、政府的政治、資源和手段優勢,共同為有效化解矛盾營造良好環境。
七、嚴格重大信息報告制度。凡在執行中發生影響社會穩定重大事件的,有關法院必須迅速向當地黨委和上級法院如實報告有關情況,做到信息準確、反應靈敏。對不具備交付執行條件的案件,凡遇到來自有關方面的壓力和不當干擾的,必須及時向上級法院和有關機關報告,堅決防止盲目服從、草率行事、不計后果的情況發生。
八、明確責任,嚴肅追究違法失職行為。凡是因工作失誤、執法不規范或者濫用強制手段、隨意動用法院警力實施強制執行導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嚴重損失等惡性后果以及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或者對重大信息隱瞞不服、歪曲事實,造成影響社會穩定等負面效果持續擴大的,要嚴肅追究有關法院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并予以曝光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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