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1月14日消息(記者邢東偉 通訊員劉洪記)11月11日,海南省第二中級法院就曾被公訴機關以故意殺人罪提出公訴,后來兩次無罪釋放東方“無罪村官”吉宗強申請當事機關東方市檢察院賠償100多萬元一案進行公開聽證。11月13日下午,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回應稱,偵查機關及原辦案人員否認案件偵查過程發生過刑訊逼供行為,并稱吉承甫、吉宗強的有罪供述是在法律威懾、政策攻心下作出的。
案情回顧:村官兩次無罪釋放索賠百萬
1997年6月15日晚,東方市新街鎮老伯村村委會主任老吉和女兒在家中遭槍擊,老吉搶救無效身亡。三個月后,與吉宗強同村的吉某因此事被拘留。同年9月25日,吉宗強也因此事被拘留,并于同年12月30日被捕。
1999年,原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海南分院以故意殺人罪對吉某、吉宗強提出公訴。公訴機關指控稱:吉某因與新街鎮老伯村一名女青年發生不正當的兩性關系,遭到該村村委會主任老吉的反對和干涉,為此懷恨在心。1997年6月15日晚上9時許,吉某攜帶一把長管火藥槍伙同吉宗強潛入老吉家圍墻外,吉某舉槍朝老吉頭部開了一槍,老吉和女兒當場中彈倒地。老吉在送往醫院搶救途中死亡,其女兒經搶救脫險。
原海南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吉某、吉宗強共同犯罪殺死老吉,打傷老吉的女兒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兩被告人犯故意殺人罪不能成立。2000年4月,該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吉某、吉宗強無罪并釋放。
公訴機關原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海南分院不服判決提出抗訴。2000年12月21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01年4月29日,吉宗強又一次被關進高墻內。
第二次開庭審理時,兩名被告人再次在法庭上堅稱自己沒有參與殺人。2001年12月29日,原海南中院再次對此案作出判決,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吉某和吉宗強無罪。當天,吉宗強再被宣告無罪當庭釋放。據吉宗強計算,從1997年12月5日被東方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期間被釋放一次后又被關押,至2001年12月29日海南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當天釋放,總共羈押1134天。
之后,吉宗強向東方市檢察院索賠100多萬元。
檢方回應:原辦案人員未刑訊逼供
對此,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回應稱,吉某、吉宗強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法院判決無罪釋放,說明被害人吉承宏被殺一案至今未破。根據海南省公安廳命案必破的要求,東方市公安局仍然把吉某、吉宗強列為吉承宏被殺一案的重點嫌疑對象,且仍在偵查中。
被害人吉承宏的弟弟、兒子等家人一直堅持認為吉承宏被殺就是吉某、吉宗強兩人所為。強烈反對給予吉宗強國家賠償,并稱要用自己的方法“討回公道”。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向公安機關及原辦案人員調查,偵查機關及原辦案人員否認案件偵查過程發生過刑訊逼供行為,并稱吉承甫、吉宗強的有罪供述是在法律威懾、政策攻心下作出的。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已督促公安機關加大偵查力度,同時要求做好被害人家屬的說服工作,并按期答復了賠償申請人。吉宗強申請國家賠償,屬賠償申請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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