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網報道,在校車安全備受關注和質疑聲中,政府針對校車安全的突出問題和主要環節,迅速制定法規“力保”校車安全。由國務院法制辦牽頭起草的《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于12月11日正式全文公布,廣納民意,征求意見期截至2012年1月11日。
11月16日,甘肅正寧發生校車事故,舉國為之悲慟,公共空間圍繞該話題的相關討論盡力延展,抵御可能隨時抵近的遺忘規律,只希望憤怒能再持久一些,直至眼見孩子坐上安全的校車。彼時,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公開場合表態稱,已責成有關部門在一個月內制定出《校車安全條例》。從即日起面向社會征求意見的《校車安全條例(草案)》,應為政府職責部門為此所作的努力,在接下來的一個月時間,集合全社會的力量去研討和修正,真正做到“廣納民意”,確保一部權責明晰、切實可行的《校車安全條例》為“流動校舍”提供全方位保障。
誠然,校園安全問題的嚴峻和迫切,客觀上決定了《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出臺的不得不“迅速”,但在“迅速制定法規”與“力保校車安全”之間建立必然因果,卻有待更詳盡的論證、實踐與觀察。行政法規的出臺,通常需要經歷包括立法調研、規劃立項、起草和討論等多個程序,在短時間內迅速出臺的條例草案,要避免因前期可能的準備不足,以及由此帶來的后續制度隱患,就需要尤其徹底地參透“廣納民意”四個字的含義,在民意收集、反饋以及良性溝通上予以確保,征求意見不應成為不得不走的過場,而應切實起到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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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還必須看到,靠立法解決緊迫問題的思路并非一勞永逸。事實上,2010年,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標準委已聯合發布了校車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而且不少地方也先期進行了校車制度調研、甚至出臺了相應的管理辦法,但執行情況卻不盡如人意?!巴椒ú蛔阋宰孕小?,法律法規從文本落實到實際,需要非突擊性地常規執法,讓法律條文得以有效地執行。而法律得不到執行的原因,大抵有兩大方面:其一,法律執行環境欠缺,另一套秩序替代法律維持社會運轉,使得條文形同虛設;其二則是在立法伊始,法律條文本身模糊權責、喪失了起碼的可執行性。而后者,恰是在立法起草、征求意見階段能夠盡力杜絕的問題。
校車問題討論了如此長時間,最基礎的共識在于對農村欠發達地區校車安全問題的關注,而最核心的一點便是必須從投入上解決農村校車的困境。圍繞這一議題,條例草案的表述是國家會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來“支持”農村地區的校車項目,而對“財政資助”的資金來源,則規定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這看似與此前輿論不斷呼吁的“校車經費納入公共財政”有不少契合之處,但卻存在回避核心議題的表述瑕疵,農村校車投入中財政支持的比例是多少,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分擔的模糊表述,會否讓本就迫切的校車問題再次陷入兩者財權、事權的爭奪、推脫與糾纏中。有學者表態稱,校車服務要“和國家整體的財政能力相匹配”,南都社論此前曾專文討論“錢到底夠不夠”的問題,一個最基本的判斷是,目前校車投入畸少的情狀恰是與國家整體財政能力極不匹配之所在,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各方擠一點”、為校車留下足夠份額,不僅可行,而且應當,不僅應當,而且迫切。
校車投入不足的現實國情,最需要的是政府擔起應有責任,而其更為窘迫的國情背景則是,國家教育投入長期以來的巨額欠賬和嚴重不足。近年來教育投入的增長比率驚人,但大比例的背后卻可能只是長期欠賬的小基數,“教育財政性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4%”這一本應在2000年兌現的目標,到今日依然需要重提,足令人唏噓。而將焦點問題制度化、法律化的過程,或可帶來根本性的解決,但亦極容易陷入文字的拖沓與稀釋。要使校車成為學生安全的“流動校舍”,但亦不能回避那些夏不擋雨、冬無暖意的僻野鄉校,那些凄涼與破敗,同樣令人揪心。而且,校車安全的最大隱患所在,可能也是教育投入與教育資源長期不到位的地區,二者在此處重合,尤顯政府責任勇于擔當的必要與緊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