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觀察
以治理費用為準向責任者索賠
“目前針對環境損害事件,法律僅規定了相關的人身、財產損害,而直接針對環境損害的賠償尚缺少法律依據。”對于佛山近年來出現的一系列飲用水源受污染事件,研究環境法的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谷德近表示,在這類環境損害中受損害的是公眾和水廠,而在侵權責任法框架下,僅有水廠可以按照對污染責任者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即使是在現有侵權責任法框架內,法院積極支持該類民事賠償訴訟,對解決飲用水源污染問題也是有可為空間的。”但谷德近也表示,如果存在受害者種類和數量繁多的情況,依靠訴訟解決環境損害問題的效率會較低。
“民訴法已在醞釀把NGO作為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谷德近建議,可以積極探索以專業的環境NGO、維權協會為主體提起的環境損害賠償,幫助較弱勢的受害者維權。“而參照國外立法經驗,也可以由政府向責任者索賠,然后由政府來向受害者分配賠償款。他以美國立法為例解釋說,國家可以通過征收特種稅或財政資金成立專門的基金先向受害者賠償,然后由國家取得向責任者繼續追償的權利。
據了解,現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對環境侵權責任者的行政處罰有上限和比例的規定,責任者根據損害的嚴重程度,分別按照直接損失的20%或30%來賠償。對此,谷德近表示,但行政處罰遇到的問題是,賠償數額很可能遠遠低于責任企業的違法成本,造成“守法不如違法”的后果。他分析說,可以支持讓治理污染的單位來提起訴訟,以治理費用為測算標準,更有利于環境的長期恢復和治理,而不是一賠了事。
小資料
佛山水源保護區分布情況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佛山約有15個水源保護區,涵蓋了市內所有大型水廠的取水口,大部分都分布在北江流域,比如北江干流、東平水道等。而在保護區范圍的邊緣,都會設立醒目的標志牌,告知過往的船只在該水域內的注意事項。
在“十二五”期間,相關部門將加強保護區范圍內水務工程的管理。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興建與供水、水利物管無關的建設項目和進行開發活動;限期封閉位于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的企業排污口;禁止向飲用水源地排放受污染的河水或退水;限期取締在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水域內開設水上餐廳、海鮮舫等。
佛山近年的水源保衛戰
2007年9月公布了《佛山市飲用水源保護規劃》,成功地整合了全市各供水企業吸水點和水源保護區,有效地降低了佛山市飲用水源保護成本。
2005年年底廣東“北江原水鎘污染”事件發生后,為改變禪城、南海、三水三區單一依賴北江水源的現狀,搭建一市三區西北江雙水源供水、互為備用的安全保障體系,2009年年底建成了100萬噸/日的取水泵站、20萬噸/日的西江水廠和40萬噸/日的配套輸水管網,并實現了與三水區及丹灶片區、禪城區主干管的接通。
2009年以來,著手開展佛山市飲用水源保護區地理信息系統二期開發工作,為水源地保護提供輔助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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