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城管暴力執法剛剛落幕,湖南臨武城管毆打瓜農事件又起。一時間,城管暴力執法之聲不斷。其實,暴力執法不僅現在有,過去一直就有,不僅城管有,其他行業也存在,而且時有發生,不斷發生。城管暴力執法,只不過是當今暴力執法惡疾現象的典型和集中體現罷了。從長遠看,治理暴力執法必須以法治的思維和方式進行。
其一,糾正執法隊伍的執法理念偏差。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這些都是作為法律原則明確規定下來的,體現的是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是現代社會和公眾對行政執法的基本要求。但在多起暴力執法事件中,我們看到執法并沒有遵循法律原則,沒有體現法治的方式和理念。尤其是對于亂擺攤等小違法現象而言,要以教育為主,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換言之,小事不要老是拿強制作為排頭兵,動不動就使用強制手段,這是執法理念和執法原則的問題。
其二,強制只能強制物品和場所,不能強制人身。這作為一條原則是不能突破的,否則,就是以惡制惡,終非善舉。執法者動用強制,是因為法律給了強制權和強制手段,但強制的對象是物不是人。從最近幾起事件看,它的誘因,最直接的爆發點就是所謂的“肢體接觸”。執法人員搬小販的東西,小販阻攔甚至伸手抓執法人員。這時,執法人員該怎么做?經常看到的解釋是發生了“肢體接觸”。什么肢體接觸?就是動手打人了。這就超越了執法者的底線,把嚴肅的執法變成了人與人的爭斗,這是違法的。
其三,建立執法緩沖區。有一些行政執法,因為要端人家的飯碗,對方肯定要急。無論執法者怎么端小販的飯碗,對方一般都是要對抗的。在這種情形下,如果執法人員還是一味地堅持下去,勢必發生暴力沖突,發生“不是被人打”就是“打人”的局面。就執法對抗現象而言,我認為,應當建立一個對抗執法的緩沖區。比如湖南臨武一案,瓜農在路邊擺攤如果確實違規,城管可以今天不采取強制措施。給對方一個警告,然后請當地政府、村委會配合,這樣做效果應該比陌生人強制執法效果更好。靠當地政權機構或群眾組織協助,如果第二天仍然不聽,再采用強制手段。有這樣一個緩沖區,大多數情況下,問題解決起來容易得多。
其四,制定合理適當的城市管理標準。從幾起暴力執法事件看,城市管理的標準有些脫離實際。比如瓜農路邊擺攤現象,全國各地郊區比比皆是,葡萄園旁擺葡萄,西瓜地旁擺西瓜,玉米地旁賣玉米。我國現在處在城市文明和鄉村文明、工業文明和農業文明交叉的時代,我們不能全都拿一個完全城市化的高層次標準,來要求所有的地方和所有的人。換言之,不能用大城市標準要求小縣城,不能拿城市大馬路標準要求鄉間小道。所以,城市管理標準的制定者,以及城市秩序的執法者,需要在未來和現實之間合理適當地制定標準和執行標準。這是城市管理最大的實事求是,而只有實事求是,才能得到有效貫徹和執行,而不是好高騖遠,脫離實際。
(作者系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研部副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