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廣東省本月已開始執行《廣東省司法廳關于社區矯正人員考核及分類管理的暫行規定》,其中規定,對社區矯正人員的考核,采取量化的實時記載扣分,并規定,擅自接受采訪、發表演說的,將一次扣4-5分。
社區矯正作為社區服刑人員的刑罰執行方式,不同于監禁刑。在目前國家社區矯正法律尚未出臺,而刑法中有關社區矯正的規定不能因此而束之高閣的背景下,廣東司法廳對社區矯正人員考核及分類管理作出細化規定,本無可厚非。
但值得注意的是,廣東的地方規定應當重在細化法律規定,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而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甚至隨意限制、侵害社區矯正人員享有的合法權益。規定中對擅自接受采訪、發表演說的行為一律認定為違反社區矯正規定的行為,予以扣分處理,就值得商榷。
另一方面,社區矯正制度缺乏國家層面的法律,但并非無規可循。最高法院等四部門曾發布《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其中明確規定了社區矯正人員的權利義務,以及對違反社區矯正義務的處理。其中,并未規定限制社區矯正人員的接受采訪、發表演說的權利。這里,廣東省的社區矯正具體實施規定,作為下位的規范,實際上擴大了司法廳的職權范圍,限縮了社區矯正人員的權利范圍,增設了對社區矯正人員的法外處罰。
社區矯正是新鮮事物,各地方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操作性規范,可以為未來立法提供先行先試的經驗。但無論如何,尊重社區矯正人員的主體地位和法定權利,應當是不可背離的一個基本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