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向海口網記者介紹,2014年12月28日他與九鼎水郡開發商海南九鼎置地有限公司談好購房事宜,約定2015年1月3日簽合同,而且還當場繳納了1萬元押金。但就在簽合同當日,開發商要求額外簽署一份物業管理費協議,協議要求新業主要先繳納1年的物業管理費,第二年以后每個季度頭月5日前要繳納本季度的物業管理費,而且這個協議與購房合同為一體。
“這分明就是霸王條款,捆綁銷售。”李先生拒絕簽署協議,并要求退房退還押金,但對方拒絕了李先生的要求。
于是,海口網記者來到位于瓊山大道的九鼎水郡售樓部,接訪的工作人員表示,領導均不在。在海口網記者等待了約10分鐘后,售樓部銷售人員李先生接受了海口網記者的采訪。
李先生表示,要求業主簽訂的協議是物業的前期合同,合同內容是經過有關部門審批的,但究竟是哪個部門審批,李先生稱并不知情。“這就是我們公司的規定,要買房就必須先簽物業協議。”李先生堅持認為此做法有理有據,并給了記者該公司制定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讓記者“回去研究,再跟業主協商。”
為此,海口網記者咨詢了海南陽光島律師事務所的陳劍律師,陳劍律師表示,開發商此舉不合理,“只有簽訂了購房合同確認擁有房產后才能簽訂物業管理協議,物業管理協議不能作為購房的條件,兩者不能混為一談。”此外,海口網記者也采訪了海口市住建局相關負責人,該負責人同樣表示,此做法不合理。
帶著律師和相關部門的說法,海口網記者再次來到九鼎水郡售樓部,在記者說明了律師的說法后,銷售人員李先生仍堅持此舉的合理性,并稱:“要買房必須先簽物業協議。”但這時李先生表示,如果不愿意簽可以退房,“1萬塊押金如數還給業主。”
對于協商的結果,李先生表示:“我很想購買他們的房產,但是如果一定要先簽署物業協議的話,我就只好退房退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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