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基金申請程序復雜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管部門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確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然而,在實際操作中,由于該基金涉及財政、交管、保險、衛生、農業等多個部門,加之基金管理運作難度大,很多地方在資金申請、發放等環節存在職能不清、手續繁雜的情況。
各省區市都各自出臺了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多有差異。比如基金的管理機構,山東省、廣州市將管理機構設在公安交管部門,而甘肅省則設定在財政部門。有的是由政府部門負責基金的管理發放,有的是聘請專業機構作為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職責不明是造成手續煩瑣的重要原因。有的地方,受害者寫好了事故救助金申請書,卻找不到接收部門。有的地方在審批過程中,各種行政部門總要以各種名義“插手”。一些地方甚至規定,每筆救助金的申請審核需要經過分管副市長簽批才能發出。如此一來,救助金的申請審核成了另類“行政審批”。就算極少數人幸運地申請到救助金,往往金額也不大,對于傷者的治療杯水車薪。
此前媒體報道,廣東省中山市政協委員韓建華在調研時發現,救助金申請審核程序十分繁瑣,“根據基金實際運行調查情況來看,醫院在幫助病人申請救助基金時,普遍感到很困難,實際申請成功者不足 10%。批準的案例大都在數月后才兌現,有的甚至需要10個月的時間才能申請成功。”
救助基金覆蓋面過窄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了申請救助金的三種情形: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有這三種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實際上,交通事故種類繁多,上述規定過于狹窄。
此外,救助金被規定只能用于搶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規定的病種范圍,即生命體征不平穩,或雖然生命體征平穩但如果不采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救助基金的使用還有著苛刻的時間限制,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一些地方還規定,搶救時間超過72小時但不超過7日、個人搶救費用不超過6萬元的,須履行特別審批手續。
在如此嚴格的限制下,要想將救助金花出去還真是不容易。因為大多數機動車都有交強險,肇事后逃逸的又是一小部分;事故發生后被害人家屬一般都想盡一切辦法湊錢搶救傷員,真正的困難是如何維持巨額的后續治療費用,而這卻不在救助金的覆蓋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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