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灶沒“檢驗標志”就不給開通?
省工商局處罰涉事的海南通卡公司12萬元
市民購買合格燃氣灶,如果不交檢測費,沒有“檢驗標志”,供氣公司就不給安裝不給供氣。此現象在我省存在多年,現被工商部門查實,這是違法行為。今天,省工商局公布查處我省首起安裝燃氣器具索要“檢驗標志”案例。
經調查,海南通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卡公司)與澄邁寶信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信公司)自2012年1月至2014年簽訂4份合同,合同約定寶信公司開發的位于澄邁縣金江鎮金的四季春城、泉傾天下、溫泉谷住宅小區由通卡公司組織實施管道燃氣工程、提供管道燃氣服務。合同還約定,寶信公司告知業主購買、使用的燃氣器具必須同時具備出廠“合格證”和海南燃氣用具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出具的“檢驗標志”兩證,否則,不予以開通管道燃氣。
調查還發現,寶信公司為給泉傾天下住宅小區的精裝修戶型配備燃氣器具,購買佛山美的公司生產的“美的”牌燃氣灶842套,每套價格455元,每個燃氣灶均有出廠“合格證”。但通卡公司以沒有“檢驗標志”為由拒絕安裝。無奈之下,寶信公司以每個150元的標準從海南燃氣用具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購買“檢驗標志”842個。
工商部門查明,通卡公司安裝燃氣器具索要“檢驗標志”,依據是建設部第62號令《城市燃氣管理辦法》,此辦法已于2011年9月7日廢止,取而代之的是由國務院出臺的《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該條例已刪除《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燃氣器具必須經銷售地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機構的氣源適配性檢測,符合銷售地燃氣使用要求,頒發準銷證后方可銷售”的內容。
工商執法人員認為,通卡公司作為管道燃氣經營的公用企業,利用廢止規定,限定消費者購買使用的燃氣器具必須具有“檢驗標志”才給予安裝及開通管道燃氣,其行為構成《關于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六)項“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用戶、消費者拒絕、中斷或者削減供應相關商品,或者濫收費用”所指的限制競爭行為,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有關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2萬元。
據了解,安裝燃氣器具要求消費者交費進行檢測獲取“檢驗標志”的違法行為,在我省不止通卡公司一家。不過,省工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工商部門在查處此案過程中,已經產生震懾作用,其它涉事企業雖未被立案調查,有的已主動停止違法行為。如市民發現還有此種違法行為,可撥打12315舉報,工商部門將立案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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