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工商總局聯手就支付結算業務發出通知
個體工商戶到銀行開戶不用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
今后,個體工商戶辦理銀行賬戶業務時,只向銀行提供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即可,無須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總局1月6日聯合印發《關于“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有關支付結算業務管理事項的通知》,就有關支付結算業務管理事項作出明確規定。這是兩部門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確?!叭C合一”登記制度改革順利進行的重要舉措。
《通知》明確提出,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為單位客戶辦理銀行賬戶業務時,應區分實行“三證合一”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企業),未納入“三證合一”的個體工商戶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其他組織單位,分別要求提供真實有效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
持新版營業執照(含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改革過渡期內使用的“一照三號”和“一照一碼”營業執照)的企業辦理銀行賬戶業務時,銀行不再要求提供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持電子營業執照的企業,到已配備電子營業執照識別機具的銀行辦理銀行賬戶業務時,銀行應予以辦理。
《通知》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相關信息錄入規則作出規范。個體工商戶辦理銀行賬戶業務,銀行錄入賬戶管理系統時,工商營業執照錄入15位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注冊號,國稅登記證號、地稅登記證號錄入稅務登記證號,組織機構代碼證號無須錄入。
《通知》要求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按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過渡期相關規定,有序做好已登記企業證照的換發工作。對“三證”中任一證照過期的企業,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應及時為其換發新版營業執照。
同時,《通知》對銀行賬戶業務、電子商業匯票業務以及其他相關業務提出了管理要求。
《通知》要求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加強與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的協作,有序做好轄區內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工作。
人民銀行、工商總局將加強協調配合,積極推進信息共享,實現銀行對登記企業信息實時查詢,為銀行金融業務有序開展提供安全、可靠的數據保障,共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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