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團伙盜竊犯罪案件原本早就要判決,但案發時八人犯罪團伙中,有兩人懷孕四人哺乳期,除了兩名未懷孕、哺乳的被判刑外,辦案單位不得不為其他六人辦理取保候審,而取保候審期間,又有三人懷孕,這些人都有盜竊前科,試圖借懷孕逃避法律的打擊。”1月21日,記者從南昌市東湖區法院了解到,目前,法院依法審結此案,以盜竊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嚴某等六人有期徒刑九個月至兩年五個月不等刑期,并各處罰金。
◎八名女子組團到醫院盜竊手機
2014年7月9日,八名女子來到位于南昌市陽明路的省兒童醫院。“有人望風打掩護,有人將手伸向看病患者的袋子里,這是一個盜竊團伙。”辦案人員介紹說,當天,在省兒童醫院就診的市民吳女士手機被盜后,立即向警方報案。
警方介入調查后,在當天下午4點,將躲藏在南昌市某賓館的湖南籍盜竊團伙抓獲。
“八名女子中,有幾個懷孕的,有幾個剛生完孩子不久。”辦案人員透露,案發后,經鑒定,吳女士被盜手機價值為900元。而根據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數額的標準可按照規定標準的50%確定,所以雖然這起盜竊案物品只值900元,但依然構成盜竊犯罪。
◎兩人懷孕四人哺乳期被辦理取保候審
據介紹,在對這八名涉嫌盜竊的團伙成員采取法律措施時,有幾名女子告訴警方,她們是孕婦,而且還有幾名是剛生完小孩的“奶媽”。很快,警方依法對八名涉嫌盜竊犯罪嫌疑人進行調查,發現八人中,有兩人懷孕、四人處于哺乳期。
“終于明白了,原來這個團伙是有分工的,一旦被警方抓獲,就把所有犯罪事實推到孕婦或者‘奶媽’身上,其他人則表示毫不知情,這已經成為這類盜竊團伙的潛規則。”辦案人員告訴記者,通過調查,這八名涉案女子均有盜竊前科,而且此前盜竊犯罪時,要么懷孕,要么在哺乳期。
“《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最終,辦案單位為兩名懷孕、四名處于哺乳期的犯罪嫌疑人辦理了取保候審,另外兩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法院審判。辦案人員介紹,這幾名女子對法律上關于“孕婦或者哺乳期婦女在法律上有特殊規定”很清楚,她們知道會很快辦理取保候審,就出去了。
八人落網時兩人懷孕四人哺乳期 取保候審期間又有三人懷孕 均有盜竊前科 六名被告人分別獲刑九個月至兩年五個月不等。
◎開庭時又有三人懷孕 法院依法判刑
“這次審判的六名被告人,全都有犯罪前科,有的還被法院判處多次有期徒刑。”1月21日,法官告訴記者,根據法律規定,這六名被告人被移送法院開庭審理,然而,此時這六名被告人中,又有三人懷孕了。
“這三名懷孕的被告人中,有兩名就是當時被抓時懷孕的。”辦案人員分析認為,由于對懷孕、哺乳期婦女羈押存在法律與現實的困難,導致法院對該類犯罪被告人的緩刑適用率極高。這個孕婦犯罪團伙很有經驗,將孕婦這一特殊身份成為“擋箭牌”,試圖躲避法律的打擊。
“根據法律規定,這些人都有犯罪前科,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懲。”辦案人員說道。今年1月20日,東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此案,以盜竊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嚴某等六人有期徒刑九個月至兩年五個月不等刑期,并各處罰金。
法官告訴記者,屢犯率高是孕婦盜竊案比較突出的一個問題。“的確,很多這類案件在全國各地發生,一些地方在抓獲涉嫌犯罪的孕婦后,依照相關法律不能收監、拘留孕婦和哺乳期婦女,只好根據案情對其作出取保候審或者治安處罰不予執行的決定。而即使到了檢察機關或者法院層面,也是取保候審,即便判了刑,也會追加緩刑,這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這些孕婦等犯罪群體更加有恃無恐。”采訪中,南昌資深律師羅久保對法院作出這一判決點贊。
◎法律漏洞:執行將成為難題
采訪中,記者向多名法律人士詢問,被告人中有懷孕的,將如何執行呢?
“孕婦懷孕、產婦生產期和哺乳期等原因消失后,依法可以對其收監服刑。”羅久保律師告訴記者,他曾對這類犯罪案件進行過調研分析,發現這些孕婦、“奶媽”小偷大部分都是“熟面孔”,懷孕辦理了取保候審,結果在取保候審期限快到的時候,她們又懷上了。實際上,從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看,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以取保候審”,而非必須。
“有這么一起案件,一名女子因貪污犯罪被判無期徒刑,為逃避坐牢,居然在判刑后的十年里,14次懷孕逃避收監。”有警方人士透露,盜竊案件中,孕婦、“奶媽”小偷大部分都來自一個地方,而且相互之間會傳授逃避法律打擊的經驗,“要被收監送去看守所時,就稱懷孕了,等對其不予收監后,再去墮胎。”
有法律人士建議,除加強防范外,要建立司法收養制度落實刑罰。對已有犯罪前科的哺乳期婦女或雖無犯罪前科但有一歲以上小孩需要撫養,被告人拒不提供配偶或其他近親屬的聯系方式規避刑罰處罰,且確有必要立即采取羈押措施的,由法院以決定的方式將被告人的小孩送交福利院暫時收養,解除法院對被告人采取羈押措施的后顧之憂。
文/劉媛 黃飛 江南都市報記者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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