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中國政府網發布《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以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為核心,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基礎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5月5日澎湃新聞網)
在一個已越來越開放和沒有邊界的年代,一袋食鹽依舊無法自由地在區域內流動,這本身已足夠催人驚愕;對此進行的罰款等處罰行為,并且還能找尋到執法的依據和規定,這更是一件令人費解之事。種種背景之下,對鹽業體制的改革已至刻不容緩與被期待。
在市場化改革高歌猛進的社會大背景下,食鹽專營對國民的“補碘”功能也早已完成,此時,倘若鹽業經營與管理繼續保持一種高度封閉的狀態,無疑已越來越不合時宜。
如此而論,對鹽業體制進行改革,的確正當其時。并且從《改革方案》可以看到,方案仍然保持了鹽業專營,這種“漸進式改革”無疑可以最大程度地減少現實的阻力,正因如此,當下的改革方案更多是對鹽業市場的逐步放開。
既然是打破曾經的封閉狀態,既然是要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那么鹽業改革就當以消費者的認同和利益為歸依。換言之,要讓《改革方案》的價值被最大程度地兌現,仍需系列的配套制度。對鹽業機構內部而言,此前的壟斷利益和因此生成的壟斷心理,并不會輕易地消失。所以具體說來,一方面,要出臺更多細則,讓鹽業跨區域流通等規定能被執行,不至于遭遇有形與無形的抵制;另一方面,則需出臺國家層面上的監督和保證機制,防止價格放開后帶來的鹽價上漲。
回望鹽業改革來路,一路風雨一路向前。早在2005年,國家發改委就提出制定鹽業改革方案,調研到2007年形成草案。2009年底,國家組建鹽業體制改革工作小組,再次提出鹽業體制改革方案,但很長時間未有相關措施。直至2014年4月,國家發改委發布第10號令,決定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鹽業改革才有清晰信息傳出。再到此次國務院下發具體方案。改革正在發生,試看鹽業改革如何前行,試看市場經濟中最后的壟斷堡壘,如何一去不復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