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3年多的摸索與實踐,銀監會近日致函省級和計劃單列市政府,調整了關于省級AMC(資產管理公司)的相關政策,當中的部分條款被業界解讀為“松綁”。
銀監會近日向省級政府下發了《關于適當調整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有關政策的函》(以下簡稱《政策調整函》),當中提出放寬《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財金〔2012〕6號,以下簡稱“6號文”)第三條第二款關于各省級人民政府原則上可設立一家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限制,允許確有意愿的省級人民政府增設一家地方資產管理公司。
根據6號文,各省級人民政府原則上只可設立或授權一家資產管理或經營公司,只能參與本省(區、市)范圍內不良資產的批量轉讓工作,其購入的不良資產應采取債務重組的方式進行處置,不得對外轉讓。
《政策調整函》特別指出,省級人民政府增設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考慮以下因素:一是當地不良貸款余額較高,不良貸款處置壓力較大;二是不良資產增速較快,不良資產轉讓需求較高;三是已設立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正常經營并已積極發揮作用。
據了解,青島、廈門作為沿海計劃單列市已設立地級市AMC,寧波市政府亦在聯合東方資產管理公司籌備設立地級市AMC。
銀監會副主席曹宇近日在2016年城商行年會上稱,下一步,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會進一步放開,豐富功能,成為化解不良資產的新渠道。
除了放寬一省只能設立一家的限制,此次的政策調整還放寬了6號文中關于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的不良資產不得對外轉讓、只能進行債務重組的限制,允許以債務重組、對外轉讓等方式處置不良資產,對外轉讓的受讓主體不受地域限制。
在此前的政策框架內,不僅6號文規定地方AMC不得對外轉讓其購入的不良資產,銀監會于2013年底下發的《中國銀監會關于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資質認可條件等有關問題》中也明確規定,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購入的不良資產應當采取債務重組的方式進行處置,不得對外轉讓。
而相較之下,四大AMC的處置手段要豐富得多。根據財政部2008年下發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修訂)》,四大國有AMC可通過追償債務、租賃、轉讓、重組、資產置換、委托處置、債權轉股權、資產證券化等多種方式處置資產。
一家地方AMC的高管對上證報記者表示:“地方AMC誕生之初,監管層也許是為了防止利益輸送,避免地方AMC成為資產層層轉讓的平臺,做了不得轉讓的規定。事實上,處置的目的是為了變現,而轉讓也是變現的手段,只要過程公開透明、監督到位,就能避免利益輸送的問題。”
銀監會主席尚福林近日在接受學習時報采訪時披露,過去三年,商業銀行用撥備核銷以及其他手段處置了大約2萬億元不良貸款,這是我國銀行業不良貸款上升比較慢的原因之一。
另一位地方AMC從業人員對記者表示:“現在一些地方金融資產交易所也以不良資產處置為主業,而銀監會此番的政策調整能夠增加地方AMC牌照的價值,尤其是便利了以物抵債的購買主體。事實上,下一步針對地方AMC的政策還有放松的空間,比如跨區經營和允許像四大AMC那樣持有金融牌照,當然前提是地方AMC一直平穩經營,為地方的風險處置和轉型升級作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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