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將車輛停放在小區樓下,不料夜里房屋外墻水泥脫落砸壞了車。車主狀告物業要求賠償。物業辯稱自己是臨時托管且車主沒有將車輛停放在車位上,不應擔責。上海市青浦區法院審理該案后,認定物業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情】朱先生開車上下班,因其居住的是老式小區,車位吃緊,所以朱先生平時都向物業交費以臨時停車。去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朱先生下班后發現自家樓下沒有停車位了,于是就將車停在了前面一棟樓的樓下,正巧是物業辦公點的門口。
不料次日一早,保安就來朱先生家敲門,告訴他車被砸了。朱先生趕緊去看,發現私家車的車頂被居民樓外墻墜落的水泥塊砸了,修車花了2萬多。
朱先生認為,小區管理的責任在物業,他們應該賠償自己的損失,于是一紙訴狀將物業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車輛維修費、貶損及維修車輛期間上下班交通費共計7萬余元。
物業公司表示,自己是受業委會委托臨時管理這個小區,而維修基金因被凍結故無法對房屋破損進行維修,所以房屋維修應由業委會承擔。而且朱先生停車點并非停車位,自己也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應由脫落點房屋頂樓業主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判決物業賠償朱先生相應損失2.4萬余元。
【說法】審理法官指出,根據法律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朱先生雖然停車位置非停車位,存在過錯,但與其車輛受損無因果關系。小區物業負有管理維護職責,包括對建筑物的維護,出現外墻建筑材料脫落產生損害,物業存在過錯。朱先生作為小區業主,向物業交納了相應停車費用,其車輛因建筑物外墻材料脫落受損,物業作為管理人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物業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物業辯稱維修費被凍結,與其承擔管理維護職責并無關聯,不能成為免責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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