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南京5月6日電 (記者孫權 通訊員何逸)為逃避債務,江蘇溧陽一男子史某“機關算盡”,把自己持有的50萬元公司股權無償轉讓給84歲的岳父,并至工商部門進行了變更,致使法院生效的判決無法執行。記者6日從宜興市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已對這起拒不執行判決罪案作出判決:判處史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據了解,史某是溧陽市某機械公司的法人。此前,史某因買賣合同糾紛被無錫某科技公司告上法庭,宜興市人民法院在2014年6月30日對這起合同糾紛作出判決:判處史某返還原告公司29.1萬元及利息。
上述判決生效后,史某一直未履行義務,原告公司遂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過程中,宜興市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史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等手續,并查詢了史某的銀行存款、證券賬戶、住房公積金、房產及車輛登記情況,強制執行到位15620元。
同時,法院工作人員在這次執行中還發現,為逃避債務,史某在2015年12月28日曾將自己持有的50萬元公司股權無償轉讓給了他84歲的岳父,并至工商部門進行了變更,人為限制了執行工作的開展。
宜興市人民法院認為,史某作為被執行人,在案件執行過程中無償轉讓自己持有的股權,并至工商部門進行變更,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屬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且情節嚴重的情形,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
在法院對史某審理過程中,史某的親屬也代其向申請人無錫某科技公司歸還了10萬元,并就余款與申請人達成和解協議,取得了對方的諒解。法院方面認為,鑒于被告人史某能如實供述罪行,庭審中能自愿認罪,且其家屬能支付部分欠款,故可酌情從輕處罰。
辦案法官解釋:法院的判決和裁定一經生效,就具有法律強制力。對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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