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7月13日消息(通訊員羅鳳靈 見習記者潘睿)海南東方市一家農藥店剛開業卻遭打砸,5名男子隨意損毀店內財物,恐嚇、驅趕客人并毆打店員和店主,致1人輕微傷,造成較大經濟損失。13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吳某明、蘇某龍等5人1年4個月至1年10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3人獲緩刑。
據悉,2016年10月10日上午,吳某明、蘇某龍、吳某語、吳某興、吳某忠5人到東方市某鎮某村喝喜酒,14時許,蘇某龍駕駛小轎車載吳某明等人返程,車行至半路恰逢一家農藥店正在進行開張營業活動,阻擋了去路,5人下車到店內叫人讓路卻無人理會,吳某明等人一氣之下恐嚇、驅趕購買農藥的客人,毆打店員,并將該店內貨架上的農藥品推倒在地上,導致部分農藥液體流出侵染化肥,還聲稱要讓農藥店“關門”。店主冼某打電話報警卻被吳某明等人拳打腳踢,持木棍、磚頭追打,致其右耳、頭部、背部等不同程度受傷。經鑒定,冼某的傷情為輕微傷;農藥店被損毀的農藥和化肥價格合計14213元。
2016年11月29日,吳某明等5人與農藥店主冼某自行和解并達成協議,由5人賠償農藥店經濟損失16888元,賠償冼某經濟損失33880元。12月3日,農藥店主冼某對吳某明等5人的行為予以諒解。12月9日,吳某興、吳某語、吳某忠到公安局投案。
一審法院認為,吳某明等5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但5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此外5人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吳某明、吳某興有犯罪前科,可以增加其刑罰量,遂作出上述判決。
蘇某龍不滿判決,上訴后,海南二中院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蘇某龍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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