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首例因共享單車停放問題引發的訴訟案開庭。朝陽區一家物業管理公司要求摩拜公司支付單車隨意停放造成的管理費用100元,而摩拜公司不同意支付。(8月14日《北京晚報》)
?共享單車之所以受公眾歡迎,主要是因為它解決了日常出行的“最初一公里”以及“最后一公里”的難題。但從近期一些報道來看,“最后一公里”走得并不輕松——很多物業公司都禁止共享單車進小區,甚至不少物業公司因此與共享單車運營商產生糾紛;有的物業拒絕運營商工作人員進入小區取回單車,有的物業則直接向共享單車運營商索要管理費。
?如果運營商不同意主動向物業公司繳納管理費,物業公司是否有權向運營商收取管理費?在討論這一問題前,我們必須弄清楚兩個問題:其一,物業公司有沒有權力禁止共享單車進入小區?其二,共享單車進入小區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各方權利和義務如何界定?
?或許出于車輛管理便利考慮,或許為避免引發糾紛,當前各大共享單車運營商都不允許使用者將單車帶入小區。但這不意味著,物業公司就有權禁止業主將共享單車騎入小區。本質上講,騎行者和運營商雙方構成的是租賃合同關系,即騎行者向運營商租賃共享單車并進行使用。
?即便根據騎行者與運營商的合同約定,他們不得將共享單車騎入小區,但是,騎行者如果非要將單車騎入小區,只能算是騎行者對運營商的單方違約。根據合同的相對性,物業公司并不是租賃合同關系中的任何一方,他們在此合同中并無任何權利。作為騎行者的業主,有權將其所租賃的單車騎入任何法律禁止之外的地方——這顯然包括自家小區。
?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形成了物業服務合同關系,即物業公司在本質上是服務者。因此,除非該小區其他業主不堪共享單車之擾,召開業主大會并決定禁止共享單車進入,物業公司不應該單方面霸道地向業主提出“不準騎著共享單車進小區”的要求。當下,很多物業公司向業主提出這個要求,本就是物業公司一貫蠻橫無理作風的延續。這樣的做法,不僅于法無據,更侵犯了業主權利。
?在業主將共享單車騎進小區之后,物業公司非但不能私自截留、拋棄,反倒在一定程度上有統籌、疏導義務。這項義務并非來源于運營商方面,而是來源于物業公司維持小區秩序、保障業主權益的服務義務。即便這種統籌和疏導需要付出必要的合理費用,也應納入物業運營費用,而不該由共享單車運營商承擔。
?目前看來,由于在法律適用上存在爭議、在決定是否進入小區的程序上存在瑕疵,實際上,物業公司與共享單車運營商之間的博弈,已經讓共享單車的“最后一公里”便利大打折扣,業主們必須走出小區才能享受到共享單車服務。尤其在一些區域較大的小區,物業禁止共享單車進入小區,已經給業主們帶來諸多不便。有鑒于此,運營商與物業公司有必要回歸服務者立場上,共同為共享單車有序進小區創造條件,讓使用者與業主們的權益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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