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5日電由民航局起草的《民用航空飛行標準管理條例》日前開始征求意見。條例規定,使用無人機開展飛行活動時,要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揮,確保無人機在規定的區域、時段,按照規定的運行要求開展飛行。違反此規定,對無人機運營人可以處警告、十萬元以下罰款。
由民航局起草的《民用航空飛行標準管理條例》日前開始征求意見。條例規定,對實施無人機飛行運行的運營人實施分級分類管理。
對民用航空運行安全或地面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有重大影響的無人機運營人應當取得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許可,相關駕駛操作人員應當取得無人機駕駛員執照。
條例還規定,其他無人機運營人和無人機操作人員無需取得許可和執照。
另外,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使用無人機開展飛行活動時,應當按照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開啟電子攔阻功能,接入無人機管理服務系統,保持通暢有效的通信鏈路,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揮,確保無人機在規定的區域、時段,按照規定的運行要求開展飛行。
條例第一百零四條中又規定,違反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對無人機運營人,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暫停部分或全部運行六個月以下。
除了確立民用無人機管理制度以外,條例條例還確定了航空器運營人管理制度、航空人員管理制度、航空服務機構管理制度、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
條例明確,民航行政管理機構對行政相對人實施飛行標準管理過程中進行監督檢查的權力,以及在必要時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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