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出來打工要簽合同,我簽了,咋不給我雙倍賠償呢?”7月3日,郭超英掏出塑料袋里的用工協議(復印件)和裁決書時氣憤難平。
3年前,郭超英到遼寧大連一家軟件開發服務公司做保潔員。公司要求與她簽訂非全日制用工協議,說簽了不用擔心被欠薪。郭超英沒多想就簽了。今年2月,公司無故解雇她,她申請雙倍賠償時,公司以她是“鐘點工”為由拒絕,仲裁庭也沒支持她的訴求。
郭超英的遭遇不是個案。
近年來,一些企業打擦邊球,聘請“鐘點工”干全日制員工的活兒。有的是口頭約定為“鐘點工”,有的還簽下“鐘點工”的用工協議或勞務合同。6月20日~7月3日,記者采訪了保潔員、促銷員、婚慶員、演藝員等22位“鐘點工”,他們中的一些人向記者講述了各自遭遇:被辭得不到賠償,時薪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受用工單位欺騙簽訂非全日制勞務合同……
工時相同工資卻低于全日制員工
2014年6月12日起,每天早上7點,郭超英都會準時出現在所在軟件公司三樓的工具間。物業總經理要求她7:10~9:00、15:00~16:50打掃走廊、工位地面,擦洗衛生間和茶水間。因為工作地點離家遠,郭超英用中間的時間來巡檢,有時會被叫去擦洗會議室。到了午飯時間,她就加熱自己帶的饅頭或米飯,就著咸菜吃。公司承諾每個月的工資是2200元。
今年2月1日,郭超英被解雇,公司對此沒有給出任何理由。她聽說遭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賠償,于是申請了勞動仲裁。
6月11日,該軟件公司代表在庭審中辯解說:“當初公司與郭超英簽協議時明確了是非全日制用工,郭超英也同意簽字了,而且公司安排她每天工作不到4小時,一周沒超過24小時,所以解雇她不用賠償。”郭超英則不同意,她說,實際上自己每天工作時長都接近8個小時。
當地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審理后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68條、71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同時,郭超英不能提供每天工作8小時的證據。因此,裁決不予支持郭超英的訴求。
與郭超英的遭遇相似,沈陽某大型連鎖超市促銷員鄭灝也覺得自己遭到不公對待。
2016年8月,超市某食品品牌產品銷售商雇鄭灝在超市工作,每周付給他325元,他連續工作了7個月。“說是小時工,干的是營業員的活兒,每個月到手1300元,低于沈陽市最低工資標準(2018年調整為1620元)。找到老板要加工錢,老板說,我一個小時工哪有最低標準,約定是多少就給多少錢。”鄭灝說。
記者采訪的22位“鐘點工”中,17位每日工作時長超過4個小時,13位每天工作接近8小時,與企業內全日制員工工作內容相同。然而,這13位所謂的“鐘點工”工資卻低于全日制員工,而且用人單位沒有為他們繳納工傷保險,也沒有意外傷害險。
一些企業把勞動者偽裝成“鐘點工”
“可訂立口頭協議的法律規定,讓‘鐘點工’拿不出證據,雇主和企業卻肆無忌憚地違約。”大連市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郭忠旭說。
勞動合同法第69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大部分的口頭協議都成了空口無憑,約定的時薪是多少、工作時間多長都無證可循。”郭忠旭說,“而且大部分的鐘點工不打卡、不做考勤,很多企業的員工名冊里也沒有任何記錄,沒有工作證明,鐘點工維權難度非常大。”
利用勞動者不懂相關規定,有的用工單位偷換概念將“勞動合同”改成“勞務合同”。
去年10月,白楓被沈陽新天地婚慶有限公司“套路”了。白楓是攝影與攝像專業畢業的大專生,到該婚慶公司做婚紗照拍攝、婚禮跟拍工作。第一次見面,公司分管人事的副總經理拿出一份“非全日制勞務合同”讓他簽3年,每月初支付2000元,月中再支付1500元。并解釋說他工作不用定時定點,有事可以請假,所以是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白楓覺得合情合理就簽了。今年4月,白楓被解雇索要雙倍賠償被拒時才發現合同有“貓膩”,自己被定義成了“鐘點工”。
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金海告訴記者,像白楓這樣,對于“勞務合同” “勞動合同” “用工協議” “全日制”“非全日制”這些概念,不懂其中區別的勞動者比比皆是,而用工單位恰恰利用了這點。
臨時用工的特點讓許多全日制員工誤以為自己是“鐘點工”,不去主動維權。
18歲的李昌徳在一家烤肉店做燒炭工,每天工作時間為16點至22點,每月工資1800元。“就是每年夏天店里顧客多的時候,臨時雇我燒炭,不是‘鐘點工’還是啥?繳工傷保險?怎么可能!”李昌徳說。
記者發現,采訪的22位每日工作時長遠遠超出4小時的“鐘點工”,他們均沒意識到用人單位應當為其繳納工傷保險。
“守好4小時工作之限”
“守好4小時工作之限,規范鐘點工用工,才能不讓企業鉆漏洞。”王金海建議,各地政府可以制定規范的《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書》,明確用工時長和勞動報酬。對于完全是以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為幌子,用合法手段來掩蓋非法目的的企業,應當明確處罰手段,讓企業有所顧忌。
沈陽大全律師事務所律師刑燕建議,鼓勵勞動者和企業雙方簽訂勞務合同和用工協議,而非“口頭協議”。“一方面讓勞動者維權時能有據可依,同時明確用工時間和勞動報酬,避免發生勞資糾紛。另一方面,雇主或企業對于‘磨洋工’的勞動者,可以根據協議內容進行合理辭退,避免因‘鐘點工’沒有試用期、試用好壞都要給報酬的狀況出現。”刑燕說。
郭忠旭則建議,勞動者在簽訂任何合同或協議時,都要仔細閱讀條款,不懂時可以到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咨詢或尋求法律援助,還要留好相關維權證據,以便日后維權。
“當勞動者發現自己干的是全日制工的活,卻被當成‘鐘點工’時,應當先悄悄取證——關鍵證據就是證實自己的工作時間。”刑燕建議道,這類證據包括工友在內的人證,每天上班超過4小時、每周上班超過24小時的考勤表、打卡等書面證據,上班期間交接班記錄證據,如果該記錄有上下班時間、工作內容更好。還有能反映勞動者工作時間、工作量的崗位工作職責等規章。拿到這些證據后,就可以和用人單位交涉談判,要求享受全日制職工待遇。(記者 劉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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