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沈陽9月8日電(記者范春生)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對葫蘆島市王永國等21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強迫交易等犯罪行為作出終審裁定,判處主犯王永國有期徒刑19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1萬元。其余20名被告人也均被判處有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03年期間,王永國先后將其胞弟王永光等人網羅到自己手下,開始實施違法犯罪活動。1999年,王永國伙同其手下將杜某打傷;2002年,為爭奪葫蘆島市連山區化工十二區建筑工地砂石料供應,王永國指使手下王永光等人毆打郭某,后親自持獵槍槍擊劉某。至此,以王永國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初具雛形。
法院還認定,自1999年至2010年,以王永國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葫蘆島市龍港區等地欺壓百姓,稱霸一方,先后實施各類犯罪活動8起,其中,聚眾斗毆1起、故意傷害4起、尋釁滋事1起、強迫交易1起、敲詐勒索1起。上述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
遼寧高院認為,王永國的行為已經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脫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9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1萬元。其他涉案人也受到不同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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