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省出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
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日前,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聯合印發《海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和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念“緊箍咒”,維護公眾環境權益。
《方案》明確了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6類適用范圍: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在海南省總體規劃中劃定的一級生態功能區(即陸域生態保護紅線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在生產生活人口較密集區域的工業園區、工業集聚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其他區域發生的直接導致大氣、地表水、地下水或土壤等環境質量或生物多樣性下降等嚴重后果的;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構成刑事犯罪的。
《方案》指出,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等合理費用。
省、市縣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
《方案》同時提出建立對生態環境損害索賠行為的監督機制,省、市縣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負責人、工作人員在索賠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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