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鶴 攝
每一起案件對于當事人而言,是切身相關的真實境遇,關乎權益得失;對于我們仲裁員而言,則是一本本需要研讀的“教科書”。它要求我們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不斷填補知識盲區、拓展認知邊界、提升社會洞察、更新生命體驗。
當我看到“盲盒公司開除售貨員”的案卷時,著實感到意外。勞動仲裁申請書上記載著,25歲的售貨員曉曉,因“陪同親友在店鋪購買盲盒”,被公司認定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損害公司利益”,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單方面辭退了她。
售貨員不能陪同親友在自己工作的店里購買商品,我還是頭一遭聽聞。在過往的固有認知里,無論是傳銷模式,還是直銷行業,“從身邊人開拓市場”幾乎是默認的“潛規則”。老板們往往會極力鼓勵員工動員親友消費,還會給這種行為套上 “把好產品分享給最親近的人”的好聽名頭,甚至會用“信任背書”“親情支持”之類的說辭,變相引導員工用“情感綁架”拉身邊人買單,以此拓寬銷售渠道,為公司創造更多業績。
可反觀曉曉這起案件,她的朋友不過是在她上班期間,買了一個售價59元的盲盒,最終卻讓曉曉丟掉了工作。公司如此嚴苛又反常的處理方式,不僅令我費解,更勾起了我的探究欲。
仔細琢磨便發現,這起案件的落腳點在盲盒這個商品上。而此前,我對盲盒的認識,僅停留在“一個盒子里裝著未知玩具”的淺層印象。顯然,要想妥善調解這起糾紛,或作出公正地裁決,務必先弄清楚盲盒的有關信息。
我通過網絡查閱了關于盲盒的資料,盲盒誕生于日本的潮玩,近年來在國內市場迅速興起,受到很多年輕人的追捧,成為當下極具代表性的文化消費符號。盲盒里的物品品類豐富,涵蓋動漫手辦、游戲周邊,以及設計師打造的潮流玩偶等,由于其不確定性帶來的驚喜感以及精準切中了當代年輕人的情感需求與消費心理,因此持續激發消費者的購買意愿。同時,我也發現盲盒行業存在諸多亟待規范的問題,比如部分商家為追求利益,存在虛假宣傳、過度營銷、質量參差不齊等情況。
為了更直觀地了解盲盒消費模式,周日我專程前往被申請人所在的大型商場。商場里有好幾家不同品牌的盲盒專賣店,我徑直走進被申請人的門店,店內人氣旺盛,往來顧客絡繹不絕。貨架上滿滿當當陳列著各類主題的盲盒,有熱門動漫影視IP 款、趣味自然科學款、潮流動感設計款等等,每個盲盒的價格從幾十元到上百元不等。
貨架前,尤其熱門款式擺放區域格外擁擠,年輕顧客成為消費主力:有的雙手交替反復掂量著盲盒;有的把盲盒放耳邊輕輕搖晃;每個人的神情專注到近乎虔誠,仿佛手中攥著的不是盲盒,而是一枚關乎生死存亡的限時炸彈。
收銀臺周邊更是動靜不斷,時而突然傳出“抽到了,真的抽到了”的歡呼跳躍,時而響起“怎么又是這個”的仰天長嘆。
角落里,幾個顧客圍作一圈,攤開各自拆出的盲盒玩偶,互相交換“戰果”,低聲交流二手市場的行情“這個隱藏款,有人掛了高出原價兩百多倍的價格,居然還被秒了”。
我試著代入這份情緒,挑選了一款心儀的動漫IP盲盒,仔細觀察起來。盲盒包裝設計精美,上面印著12個常規款的卡通圖案和2個未知的隱藏款,標注信息顯示:每個常規款抽中概率為十二分之一,小隱藏款抽中概率低至七十二分之一,更稀有的大隱藏款抽中概率僅一百四十四分之一。我抬頭對照貨架上的系列展品,試圖從已知的造型里,推測12款盲盒的重量差異與零件數量,也像其他顧客一樣,開始反復掂量、貼耳搖晃手中的盒子,心頭竟泛起幾分緊張的期待。
然而就在搖晃盲盒的間隙,“射幸行為”這一法律概念毫無征兆地撞進腦海。我猛地回過神來,此刻我與商家的交易,本質上是一份“賭約”。我用確定的價格,去交換一個不確定的結果,最終得到什么,全憑概率決定。這份藏在拆盒驚喜背后的投機屬性,突然澆熄了我的熱切和最初的期待。
也正是基于這一認知,我理解了盲盒行業“店員不得自行購買或陪同親友購買”的規定:目的在于規避店員利用職務便利,提前獲知盲盒庫存信息、通過重量或聲響辨別款式,優先挑選隱藏款與熱門款,進而破壞消費公平性,損害品牌的市場口碑。
為驗證我的推測,我主動向門店店員提出請求,希望對方能幫忙挑選盲盒,店員禮貌拒絕:“根據公司規定,我們不能自行購買也不能協助顧客挑選盲盒。”
我追問:“要是有親友來店買,你們也不能幫忙挑選嗎?”
“只要是盲盒類產品、限定產品、熱銷產品,連陪同都不行。”
隨后,我又陸續走訪了商場內的其他幾家盲盒店,以同樣的方式向店員提出挑選請求,得到的回應如出一轍,這也印證了該規定在盲盒行業內的普遍性與執行力度。
掌握這些信息后,我對這個案件有了更清晰的判斷。曉曉的行為是否構成“違反規章制度”,關鍵在于她“陪同親友購買”的過程中,是否存在利用職務便利干擾盲盒抽取公平性的實際行為。
遺憾的是,這起案件沒能促成雙方調解。
庭審中,盲盒公司僅提交了曉曉當天的考勤記錄、曉曉朋友購買盲盒的信息,未能提供曉曉陪同朋友挑選盲盒、利用職務便利抽取盲盒的證據。最終,仲裁裁決盲盒公司向曉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這起盲盒糾紛案件落幕了,但它留給我的思考沒有停止。未來的工作中,一定會有更多新興行業、新型糾紛涌現,作為仲裁員,唯有不斷學習、持續探索,才能在復雜多變的案件中保持清醒的判斷,讓每一份裁決都經得起時間的檢驗,對得起當事人對公平正義的期待。
回想那天離開商場時,我帶走了那款心儀的動漫IP盲盒的全套常規款,身旁的小朋友盯著我手里的盒子,滿眼羨慕地說:“長大真好”。
我笑著回應道:“長大有長大的好,不長大有不長大的好。”
他不會知道,此刻的我,早已喪失了小時候拆干脆面、收集卡片時那份純粹的快樂。而這份“喪失”,或許就是我們在守護公平正義的路上,必須承擔的成長重量。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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