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6月,海南儋州國營西聯農場前衛隊的李新朋到派出所報案,稱自己7歲的外孫女文文(化名)被生父董青邦毆打致傷。警方調查發現,董青邦和患有精神病的妻子離婚后,與另一女子同居并育有一子,文文就擔負起了照顧董青邦幼子的任務。董青邦經常以文文沒有照顧好弟弟為由打罵文文。
6月12日晚,董青邦到李新朋家帶擅自出走的文文回家,并且當著眾多鄰居的面,用手揪住文文的頭發,將其直接甩出兩米多遠。經診斷,文文的頭部和全身多處軟組織挫裂傷,還出現了腦積水。
??谑形闯赡耆朔ㄖ平逃行男睦磔o導教官原上草告訴半月談記者,她來??趶氖滦睦磔o導的兩年間,已經接觸并輔導過曾經被監護人虐待過的青少年400多人,占她所有輔導對象的60%以上。原上草說,通過輔導,雖然孩子能基本過上和常人無異的生活,但是心理陰影卻難以根除。
原上草坦言,虐童案件頻發反映我國家長對待孩子的正確教育觀念還很淡薄,社會傳統觀念與現代未成年人教育理念存在較大偏差。
“打是親,罵是愛,不打不罵是禍害?!痹喜菡J為,受兒童是自己的私有財產等陳舊觀念影響,“棍棒底下出孝子”的觀念被很多父母認可,卻忽視了對兒童身心健康的影響。而我國香港地區以及歐美一些發達國家的理念則是,毆打孩子是對法律權威性的挑戰,若有虐待案件發生,法律將嚴懲不貸。
記者采訪中發現,虐童事件時有發生還與我國相關監護制度和法律法規缺陷有關系。文文一案的辦案民警、儋州市公安局前進派出所副所長黃志雄稱,即使剝奪了文文父親的監護權,文文的生活也得不到質的改變??紤]到董青邦是文文的監護人,文文的親生母親又是個精神病患者,文文的撫養最終還是要靠董青邦。文文的外公外婆年事已高,收入微薄,有沒有能力把文文撫養成人也是一個問題。
海南中邦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孝民介紹,在虐待罪的司法實踐中,要致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才由公安機關介入調查。如果未達到這一程度,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屬于自訴案件,需要受害人親自到法院起訴。但是受害者多為幼童,不懂得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雖另有規定無能力行使權利的可以由近親屬或者當地居委會代理,但受中國傳統的束縛,自家孩子的教育旁人往往不便干涉。
全國政協委員、海南省政協副主席史貽云在今年全國兩會上就曾提出應增設“虐待兒童罪”。她認為,只要是有損兒童身心健康的行為,不管是其親生父母還是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都應依法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國家應當制訂更具體的法律條文對責任人給予處罰。
海南省政協委員、海南瑞來律師事務所律師廖暉表示,我國民法通則、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對監護人的監護事務和監護責任規定得較為抽象且不夠周全,缺乏可操作性,具體表現在監護制度的三個軟肋:監護人任職資格規定的缺失、監護機構的缺失、監護監督制度的缺失。
我國在《民法通則》中只是籠統規定了監護人必須有監護能力。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也只是規定:“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的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確定?!?/p>
廖暉說,由于立法對監護人任職資格沒有具體規定,無法保證監護人的品行和文化水平不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雖然規定了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和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民政部門可以為監護人,但由于沒有具體的操作程序,這些機構很容易出現互相推諉的現象;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均沒有規定監護監督人機制,更沒有具體的監督標準,在監護的過程中,監護人是否進行監護、如何實行監護,監護是否有瑕疵都沒有被監督,這種沒有監督的監護可能陷于一種危險之中,很可能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他還建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民政部門等監護機構要真正發揮作用,讓公權力介入未成年監護。同時,法律也要明確監護人的責任,完善監護監督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監護人進行檢查,在監護人不履行或履行不周,致使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已經或可能受到損害時,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半月談內部版》2011年第8期,記者夏冠男)
(編輯:童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