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政府辦公廳公布《全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明確地方教育附加專項用于教育事業發展,不得用于教職工工資福利和發放獎金。
依據通知,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凡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都須按照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2%繳納地方教育附加,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減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同時,規定明確,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財政預算按照不高于實際入庫額的3%予以撥付,不得從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收入中提取或扣除手續費。地方稅務機關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通過銀行繳款使用地方教育附加專用繳款書,通過現金繳款使用地方教育附加專用票據。通過現金繳款的,征收人員須在當日對地方教育附加專用票據進行匯解,開具地方教育附加專用繳款書,連同現金交國庫經收處劃解基金。地方教育附加專用繳款書和專用票據票樣設計及管理由省財政廳具體負責。凡未按規定開具地方教育附加專用繳款書或專用票據的,繳款人有權拒絕繳納。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實行分成管理,省、縣(市、區)分成比例為3∶7。按照“納入基金預算,統籌安排,專款專用,結余結轉”的原則,專項用于教育事業發展,用于均衡發展城鄉義務教育,建設中小學校舍,改善中小學和職業教育辦學條件等,不得用于教職工工資福利和發放獎金。
對違反規定,多征、減征、緩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單位和個人,將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或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編輯:梁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