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2月20日電 近日,有網友在強國論壇發帖稱,深圳一名16歲男孩與一名13歲女孩戀愛同居,雖然雙方父母都不追究,但男孩還是被公訴機關提起公訴,一審被判強奸罪,網友質疑判決的合理性。今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向人民網“政在回應”欄目記者發函表示,該案判決并無不當,就算雙方親屬不追究,也不代表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網友“潯陽江畔尋夢人”發帖稱,近日,深圳羅湖區法院審判了一起具有警示意義的典型強奸案,一名案發時年僅16歲的男孩與13歲女孩戀愛同居,在雙方家長都未追究的情況下,男孩被公訴機關提起公訴,一審被判強奸罪,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網友質疑,“學生早戀算強奸” ?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回復中詳細說明了判罰依據:我國《刑法》第236條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2年發布的《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取消了第236條原來的奸淫幼女罪罪名,按照強奸罪定罪處罰。而《刑法》第17條則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該案中被告人已經構成強奸罪,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
閱讀此文的網友還看了:
男子助同居女友賣淫 鄰居非議被捅死印度一女大學生乘公交遭輪奸 新德里被稱作“強奸之都”農婦遭強奸不敢吭聲 保持性關系十年后殺人拋尸老板出差強奸女下屬 自拍下全過程準備給妻子看竊賊知女房主懷孕后放棄強奸 重返舊地表白被捕女教師稱被工商局干部強奸警察收買證據男女酒后亂性未用避孕套女方報警 法院認定強奸?
(編輯:鄭克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