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1月25日消息(海口晚報全媒體記者曾麗園通訊員胡娜)用人單位、畢業生、學校三方簽訂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算不算勞動合同?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對一宗醫學院畢業生馮某與文昌市某醫院的勞動爭議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對上述問題依法作出了裁判。
高校畢業生與醫院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馮某系吉林醫藥學院畢業生,2012年4月24日馮某與文昌市某醫院及吉林醫藥學院簽訂了《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同年7月12日,馮某與醫院簽訂了《醫學專業畢業生跟班學習協議書》,其中規定“馮某跟班期滿并獲得執業資格后,必須在醫院連續服務5年以上”,“跟班學習期間醫院暫不負責馮某的社會養老保險等費用”。
雙方簽訂協議書的當月,馮某進入醫院工作。2013年9月馮某參加了執業醫師資格考試,但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之后馮某離開醫院,但醫院以馮某未達五年服務年項為由,扣留了馮某的個人檔案,也未給馮某購買社會養老保險等費用。雙方因此發生爭議,馮某起訴到法院,請求確認《醫學專業畢業生跟班學習協議書》為勞動合同;《協議》中的上述兩條規定無效。判令解除合同,醫院歸還馮某的檔案,并賠償因此給馮某造成的財產損失。
出現糾紛學生訴到法院 法院判決《協議書》屬合同
應訴過程中,醫院辯稱,馮某僅在醫院進行培訓學習,沒有醫師資格,不可能與醫院形成勞動關系,雙方之間只是培訓關系。
法官經審理后分析,所謂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聘任勞動者,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進行有報酬的勞動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原、被告及吉林醫藥學院簽訂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和原、被告簽訂的《醫學專業畢業生跟班學習協議書》,馮某與醫院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其雙方簽訂的《醫學專業畢業生跟班學習協議書》從其性質和內容看屬于勞動合同。該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中關于服務年限的規定,并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是有效的。對于協議中關于購買社會養老保險的規定,雖然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但法律規定繳納各類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職責,醫院用該規定免除自己的法定職責,違反了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因此無效。馮某以此主張解除合同,理由充分,于法有據。
因該協議書的解除,醫院也應當將個人檔案資料返還給馮某。馮某主張醫院賠償其財產損失,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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