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9號)第7條規定。工資集體協商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工資協議的期限;
(2)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
(3)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
(4)獎金、津貼、補貼等分配辦法;
(5)工資支付辦法;
(6)變更、解除工資協議的程序;
(7)工資協議的終止條件;
(8)工資協議的違約責任; .
(9)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除有關工資事項的具體協商內容外,上述(1)、(6)、(7)、(8)條是必備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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