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岳陽網信部門巡查發(fā)現,一則“洞庭湖可釣區(qū)發(fā)現鱷魚”的短視頻在網絡上傳播。視頻發(fā)布后引發(fā)大量網民討論,造成不良影響。
經網信、公安部門聯(lián)合查證,視頻反映事件系今年6月發(fā)生于武漢長江段,當地已發(fā)布事件通報。視頻發(fā)布者胡某某為吸引眼球、博取流量,擅自標注“洞庭湖可釣區(qū)”,引發(fā)網民誤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賬號“湘*北去”持有人胡某某的行為已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其對在網絡平臺發(fā)布不實言論的行為供認不諱,深刻認識錯誤并刪除視頻,保證今后規(guī)范網絡言行。鑒于其認錯態(tài)度良好且未造成嚴重后果,公安機關依法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岳陽網信、公安部門提醒廣大網民,網絡不是法外之地,請廣大網民依法上網、文明上網,不造謠、不傳謠、不信謠。切勿為了貪圖流量吸粉,編造傳播謠言信息,自覺遵守和維護網絡安全法律法規(guī),共同營造和諧清朗網絡環(huán)境。對于編造、散布謠言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網信部門將聯(lián)合公安機關給予嚴厲打擊。同時也歡迎廣大網民積極參與監(jiān)督舉報,切實維護網民合法權益,不信謠、不傳謠,共同維護網絡風清氣正。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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