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23歲男子為博取流量,網上發布穿著非法持有的警服、佩戴警用標志拍攝短視頻,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目前,該男子因涉嫌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標志、制服服裝等違法行為,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網警在工作中發現,網民劉某輝為吸引眼球、增加粉絲量、牟取利益,使用非法獲取的警服、警帽及警用標志,拍攝短視頻并上傳網絡。
2025年10月9日,劉某輝在山東省煙臺棲霞市某地停車場,頭戴警用大檐帽做不雅動作,將全過程拍攝視頻并網上傳播,引發網民關注。

網警立即展開調查,很快鎖定視頻發布者劉某輝,并在其住所查獲警用春秋執勤服一件、警用大檐帽一頂。
面對民警詢問,劉某輝對其為吸粉引流、博取關注,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標志、制服服裝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穿著、使用仿制警用制服或設備,不僅會混淆公眾對執法主體的判斷、削弱對法律的敬畏之心,還會損害公安機關的形象、增加社會治理負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制,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販賣。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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