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龍子湖區委宣傳部的一名負責人介紹,以前也有車輛出現違章的情況,年終時可以與交警部門進行協調,把記錄銷掉。
“違章行為大多發生在執法檢查的過程中,幾乎都是違章停車。”在徐文伯看來,有時執法車輛違章的確是出于工作需要。“他們很有責任心,如果不是為了清除攤位,他們很有可能就走了,那就不會違章。”
“現在新增了不少監控設備,哪有拍照的,我們根本不知道,只能拿著本子一個個地記下來。”徐文伯無奈地說。
“城管執法的區域,大多監控密集,攤點密集。”據蚌山區委宣傳部的一名負責人分析,這是城管執法的特殊性造成的。“如果不停車,就不能執法,而停車了,就可能被拍到。”
不過,記者發現,“皖C23909”的違章行為并非都是發生在執法檢查期間。該車2010年4月5日的違章記錄顯示,地點在淮南市宮集卡口,違章原因是超速20%~50%。而此時,該車為龍子湖區行政執法局所使用。李青承認:“也有次把是個人行為。”
“任何執法者都不能凌駕法律之上”
安徽大學法學院行政法專家陳宏光教授認為,任何車輛都應遵守交通規則,這是一個法律常識。盡管城管執法車在執法過程中具有公務性質,但也要去遵守。“這是一般規則優于特殊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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