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6月27日消息??近日,海口市美蘭區地方稅務局對兩家欠稅大戶采取強制措施。這兩家欠稅企業分別是海南五洲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和海口賓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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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海口市地稅局有關分局正在集中力量清繳欠稅。海口市美蘭區地方稅務局于2011年5月3日對欠稅3,375,805.68元的海南五洲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和欠稅472,014.11元海口賓館分別在新聞媒體上進行公告,敦促其繳納欠稅。5月13日,該局又召集這兩家欠稅大戶開展稅務約談。強調:對經約談后仍拒不解繳稅款或不制定解繳計劃的納稅人,將采取查封銀行賬戶、拍賣資產等強制措施,直至移送司法機關。然而,截止6月20日,海南五洲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和海口賓館仍然未繳納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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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嚴肅稅法,日前,海口市美蘭區地方稅務局對海南五洲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和海口賓館采取強制措施: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72條規定,停止發售發票,要求納稅人及時繳納所欠稅款后才能恢復發售發票。二是查封賬號,目前已查封其基本賬號8個。三是視情況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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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蘭區地方稅務局強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64條規定: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65條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68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3條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欠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欠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稅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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