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院環保庭第一案開審。 黃葉華 攝
海口網8月23日消息(實習記者 吳開詩 通訊員 胡娜)8月23日上午9時,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環境保護審判庭公開審理了該庭自成立以來受理的第一起案件。
2010年6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作出《海口市人民政府關于關閉并拆除養豬場的通知》,認定呂某在位于永莊水庫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范圍內從事養豬活動時,排放了養殖廢水、生活廢水及養殖廢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要求呂某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組織關閉并拆除所屬的位于永莊水庫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的養豬場,并將所有生豬搬離永莊水庫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
呂某則認為自己的養豬場于2006年建成,一直采用無公害生態環保養殖技術進行養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應當予以支持。在養殖過程中,并未向水源排放養殖廢水、生活廢水及養殖廢渣,且所采用的養殖技術達到零排放標準,故未對水源或周邊環境造成任何污染。因此,呂某起訴至法院,請求:撤銷《海口市人民政府關于關閉并拆除養豬場的通知》;并責令海口市人民政府就拆除其養豬場的行為給予行政賠償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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