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消息1月12日?(記者 史瑞麗)今天(11日)下午,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海南省公民無償獻血條例》。《條例》規定,醫療機構應當配合采供血機構做好血液管理工作,保證輸血安全。違反本條規定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提出,提倡和鼓勵符合獻血條件的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在校學生帶頭獻血,為社會無償獻血做表率。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省人民政府應當有相應的臨床用血應急保障預案,并據此采取分級響應措施,保障臨床用血需求。
《條例》明確規定,公民無償獻血后,可以享受公假2日。對個人無償獻血總量超過1000毫升的,對單位和個人在組織公民無償獻血或者采血、供血、醫療用血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在公民無償獻血宣傳、動員工作中成績突出的,為搶救病人主動獻血的,《條例》提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紅十字會可以給予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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