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3月22日消息(記者吳開詩 通訊員 敖日丹 趙耀)拾荒男子因感長期被同鄉欺負,因此懷恨在心。趁發生口角之際,持刀將對方殺死。近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龔某某故意殺人案依法宣判,以故意殺人罪依法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拾荒男子因瑣事持刀捅死同伴
2011年9月11日上午10時40分許,海口美蘭公安分局民警接到報案,一名男子在和平橋底下被人捅傷。接警后,民警、120醫生迅速趕到案發現場,經醫生檢查,確定該男子已經死亡。死者身中3刀,臉上中一刀,左手臂中一刀,左腹部一刀是致命傷。民警當場將兇手龔某某控制。
據警方調查,死者梁某某,湖南人,現年40多歲。殺人疑犯龔某某也是湖南人,今年32歲,二人都為拾荒人員,都住在和平橋下。
據龔某某交代,他2011年5月來到海口,與死者梁某某等拾荒人認識,在與梁某某等人交往中,因自己剛到海口,梁某某等人“瞧不起他”,經常被人欺侮。他對梁某某非常不滿,一直懷恨在心,想教訓對方。11日上午,他與梁某某再次發生爭吵,情急之下,持水果刀將梁某某捅死。
男子被依法被判死緩二年
被告人龔某某因懷疑梁某某扔掉其雨衣,遂趁梁某某不備,拿出事先準備好的水果刀,抓住梁某某胸前衣服,向其胸部、腹部、背部等部位連刺數刀,致梁某某死亡。經鑒定,梁某某系單刃銳器作用胸腔致胃體、腸管、腎臟、腸系膜破裂因而失血死亡。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龔某某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龔某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龔某某因瑣事持刀朝被害人連捅數刀,且在被害人逃跑時又追上去朝被害人腹部捅刺,致被害人當場死亡,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予以懲處。龔某某作案后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應當視為自動投案,且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因此,法庭判決被告人龔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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