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被行政干預,這是當下現實。一方面,行政干預,使得司法自身內部改革的種種努力,被外面的一句話就中止了。另一方面,行政干預社會太深,司法謀求社會的公平公正時,如果不獨立行使審判權,它應該秉持的公平公正就可能被行政權力所干擾。
行政干預司法是行政司法化的直接表現。這是沿續計劃經濟時期權力主導發展思路的結果,權力掌握社會公平公正的標準。在權力主導下,司法審判的立場需要改造,或者,它只是工具。
問題更在于,行政干預司法時,它并不認為自身危害社會公平公正,相反,它以司法強調的公平公正來干預。行政司法化還有歷史傳統,這使得對它的改造更顯艱難。
行政司法化還表現為它定義社會發展的公平公正。改革開放后,行政權力的重點任務是發展經濟,經濟確實發展了,但也帶來了經濟結構失衡、資源開發過度、環境破壞嚴重、貧富差距懸殊等問題。行政總是以自我衡量的標準去度量全社會發展的意愿和路徑。不只經濟領域,其它領域也一樣,行政權力總是先設定“公平公正”的任務和目標,然后,就可盡情去實現目標。從效率來講,行政主導確實有其優勢,但就社會的公平公正而言,這種發展思路失分太多,這也是當前政府需要轉變職能,司法需要改革的現實誘因,改革的方向就是將發展的任務交給社會,將評判公平公正的任務交給司法。
行政司法化表現為兩方面,一是唯其評判何為公平公正。政策出臺之前,鮮少征求公眾意見。即使有些領域有征求公眾意見的規定,也多流于形式。一般認為,這是權力不愿受到外界干擾,從公平公正角度,這就是行政司法化的表現。二是行政權力掌握太多的社會資源,可以將其認為的“公平公正”轉化為既成事實。既成事實之后,人們往往需要往后的發展補償,對特定的發展領域而言,需要重新定義公平公正,而這又成了行政權力的任務。
行政去司法化,就是要將行政的目標和手段放在全社會的評判之下,而不能自我評判其公平公正。行政權力永遠要追求公平公正,在現實的職能行使過程中,不可能要求它做到完美,正是這種不完美,需要外界的質疑和評判。只有在外界的評判和不斷糾錯之下,每一次的行政權力行使,才能不斷糾正過去的失誤。唯其如此,也才能更好地發揮社會自身的能力,將發展資源還給社會,提升社會自身發展的積極性。相反,如果還是沿續以前的發展思路,只會越來越加劇政府與社會的矛盾。
行政去司法化,有利于行政職能的轉變。政府職能轉變是當前改革的重中之重。在社會評判下,政府更有可能去放棄過多的干預社會的職能,而將主要任務定位于民生保障和底線公平上。當行政權力極力追求新的任務實現時,司法去行政化就是自然而然的,一方面,它沒有精力去完成司法的任務,另一方面,它需要司法的公平公正去維護自身的公平公正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