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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謠言定性將出司法解釋 官方稱打謠并非報復

海口網 http://www.8x8x7.com 時間:2013-09-09 07:25

警方審訊犯罪嫌疑人“秦火火”。 圖片來源 中國警察網

全國公安機關正在開展集中行動,打擊網絡造謠傳謠等違法犯罪行為。公安部門連續公布了5起典型案例,各地方也抓捕了一批犯罪嫌疑人。

在網絡上發帖子,這個很多人都會做的事,到什么程度就構成了犯罪?甚至有人擔心,動動鼠標轉發一條微博,會不會就“犯罪”了?普通民眾對此并不清晰,學界也有不同意見。

無論如何,官方和民間的一個共識是,對網絡上犯罪行為的懲治,不能偏離法治的軌道。

據悉,最高法和最高檢將對此類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出臺司法解釋,明確在什么情況下構成犯罪。

【警方行動】

一月內公布5起案例

昨天,“江蘇警方打掉4個利用網絡敲詐勒索團伙”的消息被媒體爆出。這是自從全國公安機關集中打擊網絡有組織造謠傳謠等違法犯罪專項行動以來,過去一個月內,公安部門通過媒體重點公布的第五起典型案例。

五起案件的嫌疑人,多數已經被刑事拘留。這意味著,他們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在全國公安機關的這一輪集中行動中被抓的,很多是網民耳熟能詳的角色,甚至很多人都可能轉發過他們的帖子。

“秦火火”是第一個典型案例。“秦火火”是秦志暉在微博上的“馬甲”。根據公安部門調查,2011年7·23動車事故之后,“秦火火”發布微博說在事故中遇難的意大利籍旅客家屬獲賠3000萬歐元。此外,他還發布微博稱雷鋒穿著奢侈,某明星的孩子不是親生,張海迪是日本國籍等。

“立二拆四”是一個網絡推手,據他交代,他曾炒作了“別針換別墅”、“郭美美”、“干爹門”等事件。這些事件都曾轟動一時。

而周祿寶的出名,開始于他在網上貼出不少官員的手表,他被很多網民視為反腐和維權斗士。

上海警方抓獲的傅學勝并不知名,但他涉嫌的兩起案件,影響已經不限于國內。傅學勝承認,自己發布了上海某副區長貪污20個億,包養十幾個情婦的帖子,以及制造了“中石化非洲牛郎門”。

江蘇警方破獲的網絡敲詐系列案件,涉及11家網站,這些網站多數都在工信部備案。主要犯罪嫌疑人稱,注冊這些網站就是為了敲詐勒索。在這些案件中,也有嫌疑人確實在新聞媒體供職。

有媒體日前統計了各地“抓謠”不完整數據:河南批捕131人,山西刑拘49人、治安處罰29人、批捕23人,陜西批捕22人。

【地方爭議】

“打擊謠言不是搞報復行動”

這些公布的案件,在網絡上每個都是一枚“炸彈”。不少人迅速刪除了之前轉發的與這些人有關的微博,擔心與其扯上關系。

相關辦案機關認為,上述公布案件中人士該抓。新京報記者接觸過多名上述案件的辦案民警,他們都表示,粉絲們只看到了這些人在網上光彩的一面,看不到他們在現實中到底做了什么。民警認為粉絲們被他們騙了,這些人辜負了粉絲的信任。

從這些新聞的跟帖看,網友給予了足夠的理解,支持公安機關打擊犯罪。不過也有人擔心,打擊謠言,可能會出現“跑偏”。因為確定到底“什么是謠言”,造成了多大危害,給予多重的處罰,并不是簡單的事情。

在全國性打擊網絡謠言背景下,地方上已經有案例引發爭議,相關部門也已經糾正。

8月26日,河北清河縣一名女子發帖問,“聽說婁莊發生命案了,有誰知道真相嗎?”她因此被處行政拘留5日。很多網友認為,這不應該構成謠言,也沒有造成足夠的恐慌。據悉,這名女子已經被釋放。

同一天,安徽碭山的一名網民,將一起車禍死亡人數10人錯誤發布為16人,也被處行政拘留5日。之后,當地公安部門發微博道歉,表示此處罰不妥,已撤銷此前的行政處罰決定。

記者從有關部門了解到,這次行動目的是打擊謠言,打擊利用網絡的犯罪,不是限制正常言論,打擊謠言不是搞報復行動。

【突出案例】

“記者”身份頻被利用

在上述5起典型案件中,“記者”的身影頻繁出現。

周祿寶曾自稱是“公民記者”,在徐州警方破獲的系列網絡敲詐案中,仲偉等人冒充記者,還自己印制了工作證,樊宇肖曾在多家新聞單位供職,張才山被抓前還是某報記者。

除此之外,被湖南衡陽警方抓捕的格祺偉,也曾是記者。

“記者”被抓,引發了外界對新聞從業者的擔憂。一些人擔心,這可能會給人造成表達空間收緊的感覺。

中山大學傳播與設計學院副院長張志安(微博)一直關注公安部門的這一行動。在他看來,警方抓捕周祿寶,不是在打擊言論,而是在打擊敲詐勒索。

“公民記者更像是一個江湖,它的專業倫理很難保障。”張志安說,一些打著“公民記者”旗號的人,實際上收取費用,所謂的“調查”不是以公開真相為目的。他說,真正的記者本身不卷入利益紛爭中,報道的目的是為公開。

張志安稱,利用網絡負面批評報道進行敲詐勒索,“不是一兩個記者的問題”。他說,一些報紙的發行量非常有限,有些地方記者站主要通過負面報道給政府、企業施壓,以讓對方訂報、投放廣告的名義從中撈取個人好處。甚至一些中央媒體,也存在灰色地帶,左手做批評報道,右手以此與對方達成合作協議。

復旦大學新聞學院教授張濤甫贊成依法懲治謠言制造者,也包括制造謠言的記者。

“記者首先是公民,不能逍遙法外。”張濤甫說,新聞從業人員首先要遵守法律,還要遵循職業道德和行業規范。

事實上,兩高之前出臺的司法解釋已經對記者有特別的規定。一般的敲詐勒索,2000元至5000元以上,算是“數額巨大”,而如果是利用或冒充新聞工作者敲詐勒索,“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降低50%。

這些對正常采訪報道的記者,并不造成障礙。但是張濤甫認為,這也給媒體一個提醒,打鐵還需自身硬,輿論監督的能力要過硬,對國家的法律法規理解要更加精確到位。

針對目前打擊網絡有組織造謠傳謠行動,以及地方出現的一些爭議案例,有關專家認為,還需要從法律層面對利用網絡犯罪行為進行明確界定。

■ 爭議

網絡謠言“四宗罪”待法律解釋

專家認為打擊網絡犯罪需“有法可依”,提醒防止相應罪名被濫用

據新京報記者了解,公安部門集中公布的5起典型網絡謠言案件,主要涉及4個罪名: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誹謗罪和非法經營罪。

這些罪名在1997年刑法修改時被確定,在現實生活中被經常提及,如今被用在網絡中,也引發網絡空間是否適用現實空間、網絡是否公共場所等相應討論。

專家認為,在打擊網絡謠言、誹謗等方面,還存在立法空白,可以考慮出臺司法解釋彌補這些空白,使網絡犯罪的打擊有法可依。

網上造謠是不是“尋釁滋事”?

警方初步認為,“秦火火”在網上的造謠行為,涉嫌尋釁滋事罪。這個罪名的前身是流氓罪,流氓罪是個公認的“口袋罪”。

按照1979年的刑法規定,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聚眾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破壞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節惡劣的行為,都可以定流氓罪。學界認為,這個罪名的量刑幅度過寬,定罪的隨意性很大。

1997年刑法大修,流氓罪被分解為多個罪名,其中一個就是尋釁滋事罪。這個罪名主要針對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場合無故挑釁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

有很多學者認為,尋釁滋事罪,依然是個“口袋罪”,很多行為都可以被“裝進去”。

當尋釁滋事罪被用在網絡上,一些爭議隨之而來:網絡是不是公共場所,在網上造謠,算不算尋釁滋事。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澤認為,網絡只是傳播工具,網上發言不構成尋釁滋事。

警方態度則截然相反。公開報道顯示,“秦火火”被抓的時候,北京市公安局有關負責人就表示,網絡空間也是公共場所,現實社會的法律在網絡上依然適用。

對于“秦火火”編造7·23動車事故謠言,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認為定“尋釁滋事罪”是恰當的,因為他的行為影響了現實社會秩序,影響了鐵路等部門正常工作。

洪道德也認為,如果將網上造謠的行為定為尋釁滋事罪,還要明確衡量標準,要防范個別地方濫用這一規定,亂抓人。

“不給錢就發帖”構成敲詐勒索?

“網絡維權斗士”周祿寶涉嫌的一個罪名是敲詐勒索罪。蘇州警方調查發現,他在網上發布負面新聞,并向事主要錢,不給錢就炒作,給錢就刪帖或發布“正面文章”。

江蘇徐州破獲的系列案件,也與敲詐勒索罪有關。警方查明,嫌疑人仲偉等人開辦了“社會焦點網”等網站,向有關單位發“核稿函”,如果不出錢就在網上發稿。

按照現行刑法的規定,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方法,強行索要財物,就是敲詐勒索。上述案件辦案民警認為,與其他敲詐勒索相比,利用網絡敲詐勒索并沒有特別之處,網絡只是一種作案工具。

這些案件引來的一個討論是,如果被“曝光”方確有違法之處,是否另當別論?也有人擔心,將此定罪,可能會影響方興未艾的網絡監督。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接受新京報采訪時說,對損害公共利益的事,通過網絡監督是正當的,但是不能借此牟利,否則就構成敲詐勒索。阮齊林補充說,如果揭露者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了損失,要求賠償,就不能認為是敲詐。

網上“誹謗”他人要被抓?

作為上海一家公司的董事長,傅學勝這次被刑事拘留,可能涉嫌誹謗罪。

傅學勝承認,自己在網上編造了上海某副區長貪污20多億,擁有60多套住房,包養十幾個情婦并且殺害人大代表的謠言。

傅當時在網上的“舉報”曾引起上海紀委的注意,經過核實,認定舉報內容為假。警方介入,將傅抓獲。

警方調查期間,發現今年年初轟動一時的“中石化非洲牛郎門”也是傅學勝所為。傅承認,因為競標失利,他編造帖文稱中石化的一個女處長接受了某公司“非洲牛郎”的性服務。

上海市公安局有關人士稱,涉事副區長當時壓力很大,那篇帖子也給當地政府形象造成了嚴重影響。

上述中石化的女處長對記者稱自己精神壓力大,“處于崩潰的邊緣”。她將相關網站告上了法庭,該案9月6日在北京朝陽法院開庭。

傅學勝被認為涉嫌誹謗罪。但是警方必須面對兩個疑問:網上發帖誹謗,到什么程度才構成犯罪?誹謗罪一般是自訴案件,公安機關為什么要介入抓人?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說,能否構成誹謗罪,關鍵看誹謗行為是不是“公然”。在他看來,在互聯網上的誹謗,是真正的“一傳十,十傳百”,傳播范圍比現實社會更廣、更快,可以達到“公然”的程度。

對第二個疑問,負責傅學勝一案的上海閘北分局負責人稱,根據刑法規定,如果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公安機關可以介入。

洪道德則提醒,誹謗是自然人對自然人的行為,對網上的誹謗,公權力不要輕易介入,盡量留給自然人自己解決。

[來源:新京報] [作者:] [編輯:童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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