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沈陽中院”就夏俊峰殺害城管一案發布相關解釋,從事實和證據角度看夏俊峰殺人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解釋稱,綜合案發時雙方的體態、力量的對比,以及所造成的兩死一重傷的后果,并結合被捅刺的刀數、深度、位置等客觀結果,不能認定夏俊峰遇到了明顯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為,故不能認定構成正當防衛。
2009年5月16日,沈陽小商販夏俊峰和妻子在馬路上擺攤被沈陽市城管執法人員查處。在勤務室接受處罰時,夏俊峰與執法人員發生爭執,用隨身攜帶的切腸刀刺死城管隊員兩名,重傷一人。2011年5月9日上午,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終審宣判,遼寧省高級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夏俊峰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起訴,判處死刑。2013年9月25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夏俊峰在遼寧省沈陽市被依法執行注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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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的天平:該傾向司法還是傾向夏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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