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3時晚上七點,一輛從宜昌城區開往興山的運魚車行駛至發展大道時與一輛小汽車相撞,所幸無人員傷亡。運魚車上7000多斤鮮魚灑滿道路,在路面亂跳。在現場,有人渾水摸魚,上去哄搶,在司機制止的過程中,還毆打司機。(11月18日《南方都市報》)
哄搶水果、哄搶白鴿、哄搶鮮魚,這是最近媒體上接二連三出現的新聞。網絡搜索之后才發現,哄搶的事件其實由來已久,幾乎從來沒斷過。雖說這些哄搶事件看起來都是個案,可又總是時不時地見諸媒體,而且事發之后,也沒見過有關任何一起哄搶事件的處理結果。難怪有的網友在微博評論中呼吁,“求求你們媒體了,不要報道這樣的新聞了,這樣的新聞明是在鄙視哄搶的人,實際上是在告訴其他人,哄搶是不需要負責任了,因為從來沒報道是怎么處理哄搶的人……”
門戶網站網易的“另一面”欄目曾經做過一次專題討論,認為“哄搶頻發,不能只怪國民素質差”,在專題中對于哄搶行為的性質、哄搶發生的原因以及哄搶事件的國內外比較,都做了比較詳細的探討。輿論場上的這種客觀分析,有助于樹立良好的道德認識和道德規范,無疑具有很好的導向作用,不過,哄搶事件不會單單由于社會熱議就自然而然地消失。
應該說,法治力量的缺失是哄搶頻發的主要原因。“法不責眾”的僥幸心理,調低了哄搶參與者對于法律法規的敬畏之心,這種念頭已然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意識,成為有些人的“集體無意識”。而“破窗效應”的社會暗示作用,在眾人進行哄搶過程中,使得所有人對自己的行為不會有任何的顧忌,也恰好驗證了那句關于集體作惡的諺語,“沒有一滴雨會認為自己造成了洪災”。
一般來說,參與哄搶的人員大多相識,即便是臨時湊到一起的,也主要是住在一個城市、一個村落的居民,甚至于是一家子,按照中國社會是典型的“熟人社會”這種學理判斷來說,由于相互熟識,或者同在一地,彼此之間抬頭不見低頭見,起碼的道德意識和規范觀念不會很淡薄。然而,一旦這種“熟人群體”面對小便宜、面對了利益,加之他們與貨主又是陌生人的關系,便會不由自主地沖破“熟人社會”的道德界限,對法律約束置之不顧,釀成一起又一起的哄搶事件。
這些哄搶行為的性質,不知道是沒有嚴重到應該受到法律處理的程度,還是執法部門從來就沒有采取過任何措施,反正每一次哄搶事件的后續情況,在新聞媒體上很少看得到有什么下文,一番嬉笑怒罵、口誅筆伐之后,不了了之。好在,哄搶事件的負面新聞一直在激發公眾的義憤,說明社會上的正能量在不斷累積,但是,要想不再有哄搶的新聞發生,那就必須要有處理哄搶事件的相關報道出現,這就不是媒體所能左右的,而是需要有關執法部門有所作為。
由此可見,靠新聞媒體來針砭哄搶事件中個體的惡習,靠自媒體上眾聲喧嘩來聲討,無非是起到了一種社會動員的作用,真正可以讓哄搶事件不再成為新聞的最直接力量,還是來自于強制性的法律處置,缺少了這一環節,譴責哄搶事件,媒體不過是在炒冷飯而已。
文/寇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