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消息,犯罪嫌疑人薛必群因患有嚴重疾病,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關于“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之規定,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2013年8月23日,北京警方根據群眾舉報,在朝陽區安慧北里一帶連續端掉多個賣淫嫖娼窩點,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員27名,其中包括網絡大V“薛蠻子”(薛必群,美籍華人)。經警方查明,“薛蠻子”與此次行動中抓獲的多名女性涉案人員存有賣淫嫖娼關系,并多次聚眾淫亂。
何為“取保候審”?
北京律師許昔龍介紹,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
哪些人可以“取保候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取保候審”后有哪些限制?
根據我國刑訴法,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取保候審”不是“釋放”
根據我國刑訴法,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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