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2月04日消息(海口晚報全媒體記者 陳敬儒 實習生 張曉)近日,省人社廳下發《關于城鎮從業人員社會保險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對關于二次招工工齡計算問題、原上山下鄉知青工齡認定問題、首次參加工作時間認定問題、公務員身份人員的個人賬戶處理問題和國有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職工補繳問題等做出了明確規定。
關鍵詞:知青工齡認定
關于原上山下鄉知青工齡認定問題,意見明確,原上山下鄉知青回城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其上山下鄉期間的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原上山下鄉知青在本《通知》實施之前已經辦理退休手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其退休時的計發辦法,依照本條前款規定重新為其計算基本養老金,從2014年1月1日起按新核定的標準發放(已經辦理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手續并已經領取了待遇的人員,須按規定退還已領取的相關待遇)。
關鍵詞:外省定額繳費
關于外省定額繳費人員養老金計發問題,意見規定,外省定額繳費人員將社保關系轉入我省并辦理退休手續時,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夠提供定額繳費年限對應的繳費基數的,按其提供的定額繳費數據計發養老金;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法提供定額繳費年限對應的繳費基數的,一律按繳費指數1.0計發養老金。已轉入本省的外省定額繳費人員如社保關系再次轉出本省的,均按其轉入我省時的數據轉出。
關鍵詞:首次工作時間
關于首次參加工作時間認定問題,意見規定,因組織原因中斷過工作,以后又重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在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以其首次參加工作的時間認定其參加工作時間,對其2005年以來歷年的調待重新進行調整,從2014年1月1日起按新核定的標準發放。
關鍵詞:二次招工工齡
關于二次招工工齡計算問題,意見明確,經縣級以上勞動部門審批,辦理過二次招工手續的從業人員,其第一次招工工作期間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的工齡視同繳費年限,用于計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對于存在二次招工且在《通知》實施之前已經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其退休時的計發辦法,依照前款規定重新為其計算基本養老金,從2014年1月1日起按新核定的標準發放(已經辦理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手續并已經領取了待遇的人員,須按規定退還已領取的相關待遇)。
關鍵詞:公務員個人賬戶
關于公務員身份人員的個人賬戶處理問題,意見規定,2000年10月31日前,在我省以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辦理退休手續時由財政全額支付退休待遇、或因喪失中國國籍而離境、退休前死亡等原因按規定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其2000年10月31日前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予以退還。
2000年10月31日前,在我省以非公務員或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辦理退休手續時,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或符合財政全額支付退休待遇條件的,其2000年10月31日前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不予退還。本條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關鍵詞:補繳養老保險費
關于國有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職工補繳問題,意見明確,在國有企業或城鎮集體企業改制、關閉、破產前,職工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單位從未為其繳納過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得再參保繳費。造成的養老保險待遇損失,職工依據《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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