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3月2日消息(海口晚報全媒體記者林菲 特約記者符曉瑋)符毅買了一臺新空調,可是不慎丟失消費憑證,他申請補辦時,商場提出保證不再丟失,否則不再補辦的要求,符毅因此與商場發生矛盾,于是,兩年多了這臺空調還沒送到他的家中。
2012年6月23日,符毅在海口某大型連鎖商場購買了一臺空調,當場支付了1799元后回家等待工作人員送貨上門安裝。可是符毅不慎丟失了購物發票、安裝服務憑證等材料,7月17日,商場未配送空調成功。
符毅為了能安裝空調以及享受后續保修等服務,向商場申請補辦丟失的消費憑證。2012年7月20日,商場先是給符毅出具了一份《保修證明》,說明因顧客把發票遺失,現開此證明。但是就安裝問題,符毅卻和商場起了矛盾,商場提出讓符毅簽署一份《個人承諾書》,內容為申請補辦安裝服務憑證,如本人再次丟失,本人同意貴公司不再給予補辦,所產生的一切損失,本人全部自行承擔;如因本人申請補辦安裝服務憑證(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原安裝服務憑證的相關人員要求貴司再次配送商品)所引發的一切糾紛,將由本人全部自行承擔。符毅拒絕簽署承諾書,商場也未向他配送空調。
2014年6月24日,符毅向美蘭法院起訴商場,他認為商場存在欺詐行為,應退還自己購買空調的費用及利息,還要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3倍賠償。另外,自己因此事兩年多來多次往返商場交涉,不但花費交通費用,還曾遭到商場工作人員的污辱、漫罵和恐嚇,請求法院判令商場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并道歉。同時,符毅還建議工商部門對該商場進行行政處罰。
法院一審認為,符毅與商場成立買賣合同關系,因符毅丟失購物發票和安裝服務憑證,申請補辦時拒絕簽署《個人承諾書》,商場未再向符毅送貨,符合法律解除合同的情形,故判令商場退還貨款1799元,并支付利息。因商場曾向符毅配送過空調未成功,不構成欺詐,符毅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因交涉產生交通費和商場工作人員曾進行侮辱、謾罵和恐嚇,駁回了符毅其他請求。
符毅不服一審判決,他上訴至海口中院,仍堅稱商場存在欺詐,稱自己第一次掛失后,商場并未補辦這些憑證,導致了自己客觀上不能提供,責任在于商場。再因為自己不愿意簽署承諾書,商場拒絕送貨,即使自己簽了承諾書,如果再次丟失,商場又可以此為由拒絕送貨。
商場辯稱,因為符毅對補辦憑證的一些條款有意見,商場曾表示可協商,但是后來每次聯系符毅都被對方以工作忙等理由回絕收貨。
海口中院認為,符毅不慎丟失憑證,商場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積極配合顧客快速便捷的補開票據,以便履行合同,而非設置層層障礙,以為買受人設置不合理義務為條件拖延推諉。《個人承諾書》加重符毅責任、免除商場責任,符毅拒絕簽署并無不當,商場無權以此為由拒絕履行合同義務。但商場履行合同過程中存在的不誠信行為,并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欺詐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行為。故原審判令商場承擔違約責任并無不當,2015年2月6日,海口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什么是
消費欺詐
海南陽光島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劍表示,消費欺詐是在消費領域不法商人推銷其產品和服務的一種低劣手段,目的是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搶占市場,從而攫取高額利潤。
對消費者而言,消費欺詐嚴重侵犯了其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使消費者不能通過交易行為獲得滿意的產品和服務,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具體表現為銷售摻雜、摻假,以假亂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采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謊稱是正品的;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等。消費者在發現自己權益受到侵害時,可向工商部門反映,商家須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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