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舉報126天之后,少林寺方丈釋永信的“私生女”和“被遷單”問題終于有了答案。7月25日起,一則署名“釋正義”、舉報少林寺方丈釋永信有關問題的帖子開始在網上流傳,此后前少林寺武僧團總教頭釋延魯等人實名舉報釋永信,引發社會持續關注。
昨天,河南調查組公布了釋永信被舉報違反戒律問題調查的初步結果:釋永信沒有兩個私生女;當年“被遷單”的說法不實,釋永信方丈資格的獲得“程序如法合規”。調查組表示,涉釋永信被舉報的經濟和其他問題,正在依法依規調查中。
多項交叉證據表明“私生女舉報”不實
北青報記者此前赴安徽、河南多地采訪相關證人獨立調查結論與調查組公布的結果一致
關于兩個“私生女”的問題,在“釋正義”的網帖和釋延魯等人的舉報中,釋永信被指與身兼河南省佛教協會副會長、少林慈幼院院長等職務的釋延潔生女韓某恩,與關麗麗生女劉某亞。河南省的調查組表示,根據舉報的內容,調查組多次赴北京、山東、安徽、商丘、登封等地調查取證,獲取了證言證詞等相關證據材料。
昨天初步調查結果公布后,部分網友也對這一結果表示了質疑,北京青年報記者此前在安徽、登封以及商丘等地的獨立調查獲得多項人證、物證顯示,劉某亞系釋永信侄女,韓某恩為釋延潔收養的棄嬰,調查結果和調查組公布的結果一致。
發現者出面作證 韓某恩確為棄嬰
調查組表示,韓某恩系釋延潔2009年收養的棄嬰。調查組曾約見知情人曹某某和李某某,經證實,2009年農歷4月的一個夜晚,曹某某外出倒垃圾時,發現了1名被遺棄的女嬰(后取名韓某恩),經與釋延潔聯系,第二天曹某某和李某某一起將該棄嬰送到了釋延潔那里。
北青報記者今年8月曾前往商丘觀音寺,經多方了解,得知當年寺廟的居士曹某某曾經抱回過一個孩子,并送給了釋延潔。
“孩子確實是我撿的,是個棄嬰,我送給了延潔師父,我并不知道程序是否正確,這是農村的老辦法。”當時身在外地的曹某某在電話中告訴北青報記者,韓某恩是自己撿的棄嬰,也不知道生父生母,自己確實就是2009年4月時候送給延潔師父的。
為給棄嬰落戶口 偽造了出生證明
僅有棄嬰發現者的證明似乎并不足以消除人們的疑問,因為網上舉報信曬出的戶籍信息和韓某恩的出生證明顯示,韓某恩為釋延潔2009年所生,且她倆都落戶在釋永信的母親戶頭之下。
調查組調查發現,出生證明是釋永信的侄子劉振委托老家衛生院原防保科長假借衛生院醫生之名偽造的。劉振曾在少林寺工作過,與少林寺慈幼院負責人釋延潔較熟悉,為幫助釋延潔實現收養一個孩子的愿望,就委托別人開具了該證明。調查組走訪了該衛生院原防保科科長張某某和“出生證明”中被署名的醫生,二人均證實該“出生證明”系偽造。
劉振為保證韓某恩能順利落戶,提前將釋延潔的戶口,用“韓明君”的名字,以親屬投靠為由,遷至自己奶奶、即釋永信的母親胡某某戶頭下。“因為正規領養的話,延潔師父個人并沒有資格,不知道她是否出于養老考慮。”劉振在接受北青報記者專訪時,也證實了上述說法。
此外,北青報記者在安徽省潁上縣見到了出生證明的“簽字醫生”江如蘭,江如蘭否認接生過韓某恩,更表示沒有見過釋延潔。“我們這個地方很小,我接生過的孩子全都記得住。”江如蘭說。
棄嬰出生前五年 釋延潔切除子宮
經調查組核實,早在韓某恩出生之前,2004年10月11日釋延潔因“多發性子宮肌瘤”入住醫院治療,同月做了子宮切除手術。調查組根據相關線索在該醫院查閱到對釋某某的《手術記錄檔案》。醫學結論表明,自2004年10月手術后,釋某某已經喪失生育能力。
北青報記者在少林寺以及商丘的走訪中,多位知情人士證實釋延潔本人確系做過手術,“從生理上就壓根無法懷孕”。當地一位居士慧心(化名)告訴北青報記者,當年釋延潔手術時,其就在旁邊陪同,并且還與另一個居士輪流照顧。慧心說,當時是釋延潔自己簽的字,手術時間大概四個小時。北青報記者獲取的手術記錄顯示,鄭州的一家醫院對釋延潔實施的手術名稱為“腹式全子宮切除術”,手術時間為2004年10月13日9時至13時。
此外,在韓某恩出生時,釋延潔正在北大讀佛學班。同期的同學兼室友向記者證實了這一點。多項人證物證顯示,釋延潔在2009年4月產子并無可能,韓某恩并非釋延潔的親生女兒。
另一位“私生女” 實為釋永信侄女
就釋永信被舉報與關某某生有一女劉某亞,調查組了解到劉某亞是釋永信四弟的女兒。面對調查組的調查,釋永信的四弟表示愿意做親子鑒定,親子鑒定的結果顯示,劉某亞確系釋永信四弟的女兒。
由于劉某亞已24歲,24年前的出生資料調查組已無法在當地衛生院核查到。在等待做親子鑒定的過程中,調查組走訪了當地多位人士,均證實劉某亞系釋永信四弟的親生女兒。
在釋永信的老家潁上縣江店孜鎮,釋永信的四弟此前在得知網上傳言時曾對北青報記者說:“我家孩子是我的還需要我來證明嗎?太可笑了。”釋永信的另一位侄女也曾跟北青報記者確認,劉某亞確系四叔的女兒。
釋永信當年“被遷單”無效
調查確認:“被遷單”是個別人的私自行為 此后方丈資格的獲得如法合規
釋永信被舉報涉及違反戒律方面的主要內容之一是“被遷單(即僧人犯戒被擯出門)”問題。
舉報稱,釋永信早已被時任少林寺名譽方丈釋德禪遷單,其方丈職務為非法獲得,并公布了釋永信“被遷單”的材料:1988年2月1日中國佛教協會教務部給釋德禪的《復函》,其中有“法師作為一寺之主,經與主要執事商議,有權遷單”的內容;1988年4月23日釋德禪對釋永信的《遷單文書》等。
釋永信真的早被“遷單”了嗎?調查組經過調查確認:釋永信當年“被遷單”的說法不屬實,是個別人的私自行為,是無效的,此后方丈資格的獲得如法合規。
當時“遷單”屬個別人私自行為
所謂“被遷單”沒有按寺規經過少林寺寺管會集體研究的工作程序。經調查組查閱歷史檔案、走訪當時少林寺寺管會成員中健在人員、少林寺部分老僧人、當時省市縣宗教工作干部和處理少林寺問題工作組成員等,確認當時對釋永信的所謂“遷單”并未開會集體研究,調查組也沒有查到相關會議的討論記錄。從查實的釋永信“被遷單”過程看,所說的“遷單”是在當時內部相爭情況下個別人的私自行為。
佛教協會《復函》并非指釋遷單問題
中國佛教協會所發《復函》只是強調處理僧人遷單問題的一般原則,并非專指對釋永信遷單問題,此后中國佛教協會下發的《電報》已就此作出說明。經調查,在1988年2月1日中國佛教協會教務部給釋德禪發出《復函》后,同年5月3日,中國佛教協會又下發《電報》,進一步強調:“我會教務部前致德禪法師函講的是叢林處理違反寺規僧人遷單問題的一般原則,對僧人作遷單處理是嚴肅的事情,應謹慎從事。”《電報》同樣強調“遷單”應經過集體討論,指出:“在德禪法師病重的情況下,更應在查明情況的前提下,經過寺廟領導成員集體討論決定。不可用上述文件(指《復函》)為依據,對僧人輕率作出遷單處理。”
“被遷單”被當年工作組認定“無效”
釋永信“被遷單”問題已被當年工作組認定“無效”。1987年8月釋行正方丈圓寂,1988年出現釋永信“被遷單”問題后,原登封縣組成少林寺問題工作組進行了相關調查,并對釋永信“被遷單”問題作出了明確結論:“個別人私自遷永信的單,是錯誤的、是無效的,永信仍然是管委會的主要成員,仍要執行自己的分工職責。”
方丈資格獲得如法合規
釋永信方丈資格的獲得得到了河南省佛教協會的批準并報中國佛教協會備案。調查組負責人告訴記者,1996年12月經少林寺民主選舉,釋永信任少林寺寺管會主任。此后釋永信方丈資格的獲得,也是經過嚴格的逐級申報審核。檔案資料顯示,河南省佛教協會報請河南省宗教局同意并報中國佛教協會備案,于1999年4月15日向鄭州市佛教協會下達批復:“同意釋永信法師擔任嵩山少林寺方丈,并選良辰吉日舉行方丈升座儀式。”上述程序,符合《全國漢傳佛教寺院管理辦法》,也符合《漢傳佛教寺院住持任職辦法》。
釋永信被舉報事件
還有哪些問題待解
“戒律問題”是否止步于此
隨著釋永信被舉報違反戒律問題調查結果被公布,少林寺方丈“私生女”和“被遷單”的問題得到了澄清。相對于涉及經濟、私生活等方方面面的舉報內容,官方發布的初步調查結果似乎并不“解渴”,輿論對于此事的追問也并未隨著這個調查結果的出現而止步。不過,調查組通報的信息中也提到,涉釋永信被舉報的經濟和其他問題,正在依法依規調查之中。
在官方通報的內容中,將此次調查結果稱為“違反戒律問題調查結果”。當年“被遷單”的說法不實、并不存在私生女問題是回應了當初舉報的內容,不過涉及“違反戒律問題”中,仍有一些內容有待回答。
今年8月,“釋正義”向新聞媒體發送多份包括釋永信和另外一名女性公民接受警方訊問的筆錄材料,公開披露了多年前公安機關接受釋永信報案以及相關當事人接受調查的內部資料。據筆錄中內容,釋永信以幫忙搞定佛像模具并讓他過上好生活為由誘導女子“跟了他”,前后在香港、深圳、鄭州等地發生性關系一二十次并致其懷孕。不過,本次調查組通報內容中,并未涉及這些舉報內容。
經濟糾紛和財務問題仍待解
釋延魯曾在舉報材料中說,招生辦成為釋永信向他索要財物的借口,4年間僅以此一項就向他索要了350萬元。
釋延魯的舉報材料中,曾列舉了師父釋永信的“五樁罪”。其中“第一樁罪”是兩人之間的經濟糾紛,稱在2010年之前的10年間,釋永信向他索要共計700多萬元。“第二樁罪”則是釋永信和少林寺之間的財務問題,稱釋永信侵占挪用少林寺財產和善款;“第三樁罪”是公眾極為關注的方丈私生活問題;“第四樁罪”稱方丈行賄地方官員;“第五樁罪”稱方丈為自己和釋延潔辦理雙戶口、雙身份證。
關于少林寺與釋延魯的武校之間的利益糾葛,以及釋永信是否存在侵占、挪用少林寺財產和善款的問題,在此次調查結果中并未披露。
“內部材料”泄露的法律責任
此次釋永信被舉報時間始自“釋正義”在網上的發帖,其中很多舉報內容涉及戶籍信息、警方筆錄等“內部材料”。那么“釋正義”是誰?“釋正義”們如何獲取了這些原本應該嚴格保管的材料呢?針對此事,登封宗教局官網此前發文稱,“不存在釋正義一人”,泄露警方筆錄的警官亦被停職。
不過,北京才良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才亮認為,使用從內部渠道獲得的資料進而進行舉報的“釋正義”是否應該承擔責任?是否構成誣告陷害、侮辱誹謗等非法行為?此外,如果最終的調查結果認定“釋正義”、釋延魯等人的舉報不成立,是否要對舉報者進行追責,舉報背后是否涉及“專業操作團隊和巨額經濟利益交換”也需要調查組給公眾一個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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