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實行9年的煙花爆竹“限放”政策于近日正式廢止后,引發不少市民猜測:今年還能不能放炮了?答案即將揭曉。市政府昨日印發通告,公布《鄭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規定中明確煙花爆竹的禁放區域、禁止行為,以及處罰細則,如有好的建議,可于本月10日前通過三種方式反饋至市政府法制辦。
全市域禁放煙花爆竹
根據《征求意見稿》,在我市中原區、二七區、金水區、管城回族區、惠濟區行政區域和鄭州航空港區、鄭東新區、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的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縣(市)、上街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種類,由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禁放”之后,這些行為不能再有了。 禁止非法產運銷燃, 禁止攜帶郵寄夾帶。
違規放炮最高可罰500元
《征求意見稿》中明確,違反本規定燃放煙花爆竹,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區公安機關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規生產私賣最高可罰10萬元
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市、區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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