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5月26日消息(記者劉杰 通訊員方茜 胡坤坤)以投資“連鎖經營”、“資本運作”等活動為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賈某萍三年來發展下線69人,層級超過三級。26日,記者從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賈某萍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法院維持一審判決,判處賈某萍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期間,賈某萍以海口市美蘭區海甸島為據點,以投資“連鎖經營”、“資本運作”等活動為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該傳銷組織沒有經營產品,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下線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和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形成層級分明的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施行“實習業務員、業務員、主任、經理、老總”的“五級三晉制”層級管理,在運營中要求每人繳納6.98萬元或7萬元人民幣的入會費用獲得加入組織資格,并以獲取提成和返利為誘惑,誘騙會員繼續發展下線,從而提升自己的層級獲得更多的非法收益。
經調查,賈某萍成為“老總”后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共涉及69人,層級超過三級。2014年6月5日,賈某萍到海口市公安局投案。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賈某萍組織、領導以“資本運作”、“連鎖經營”等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其中直接或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判決后,賈某萍不服,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訴。海口中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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