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懲戒力度的目的是創造公平公正的考試環境,而非讓作弊者“永不翻身”。如果每個考生都遵守考試紀律,規定再嚴厲也“傷”不到自己。
據中新社報道,人社部近日公布了新的《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加大了對考試作弊行為的懲處力度,報考者如果有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等特別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將永遠不允許進入公務員隊伍。
“公考”作為國家選拔工作人員的考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絕不能容忍作弊。只有考試紀律越嚴明,對廣大考生才能越公平。那些在“公考”中作弊的人,德與才的缺失在作弊中暴露無遺,確實應該永不錄用。
不僅“公考”對作弊者采取了懲戒措施,根據新的《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司法考試作弊者也將被終身禁考;此外,醫師資格考試等重要公共考試也有類似規定。可見,相關考試主管部門對此已形成共識,即以嚴厲懲戒強化考試紀律。
其實,“永不錄用”只是懲戒措施之一。根據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作弊者很可能還被追究法律責任,如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而且,從去年開始,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首次納入浙江信用體系,如果考生出現較嚴重的違紀違規情形,考生個人信用記錄將留下污點。這意味著作弊者不僅僅面臨著永不被錄用的“厄運”,個人信用還將大受影響,另外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公考”規定越來越嚴,實際效果如何呢?從報道來看,公務員考試作弊現象幾乎年年都有,即使考試作弊已經納入刑法,但一些地方仍有考生以身試法,如湖南衡陽今年就查處一起涉及多人的公務員考試作弊案,22份考卷雷同。
因此,僅靠“永不錄用”“作弊入刑”等懲戒措施還不夠,應該進一步增加法律法規威懾力。比如參考浙江做法,把作弊者納入信用記錄并公布,讓作弊者付出更大代價;再如,一處作弊,處處禁考。
當然,加大懲戒力度的目的是創造公平公正的考試環境,并不是故意讓作弊者“永不翻身”。如果每個考生都遵守考試紀律,規定再嚴厲也“傷”不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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