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蒼南縣下發通知要求民辦中小學做好自律公約簽署工作。官網截圖
近日,溫州市民辦教育協會與當地46所民辦中小學校長簽署《教師流動自律公約》,承諾若招聘其他學校尚在合同期內的教師,需賠償對方學校損失費30萬元/人,此舉很快在網上引起熱議,網友認為此舉逆市場規律,不利人才流動。11月7日,參與簽署會議公約的民辦教育協會翁學院會長表示,此舉是為了防止學校間的惡意競爭,減少對學校和學生的損失,主要為解決優質學校內一些教師流動性大的問題,具有法律約束力。律師認為,公約涉嫌違反《勞動合同法》。
民辦教師覺得自律公約無實質作用
溫州市越秀中學的李老師表示,學校老師間也在討論這件事。而他對此事并沒有太多感想,據李老師介紹,溫州市大部分民辦中小學的教師都是一年一簽制,一年之后又可以重新選擇。他周圍的老師,都會做完一年再走,因為時限短,還未見到違約的老師。
李老師1999年轉入私立學校已有17年,共簽約17次。他介紹,在溫州市內,民辦學校多數采取一年一簽制。“大約在6月20號,學校就要求你寫留去意向,如果留你,過段時間找你簽約,不留你的話,就不找你談,老師就知道該走了。”他解釋說。
而某民辦學校老師表示,學校也有四五月份就定老師的,但這種情況較少。不過李老師認為,一年一簽有利于雙向選擇。因此,對于“46所民辦中小學簽署教師流動自律公約”,“我看這公約沒有實質性的作用,老師們都覺得挺可笑的。我們當老師的都明白,教學是一個持續性的過程,教書是個良心活。最重要的是要把書教好,薪酬本就不是單一的評判標準。”李老師說。
微博上的新聞評論中,多數網友發表觀點稱,如果老師很優秀,有學校愿意高薪挖走,中途走是否需要賠償,有合同條例在那里就足夠了,此項措施有些多此一舉,并不看好。
公約制定者稱為促民辦教育健康發展
記者通過查詢了解到,11月2日,溫州民辦教育網的學校簡訊欄目中,公布了10月29日召開的民辦教育協會第四屆第二次全體會員大會上,舉辦了“溫州市民辦中小學關于教師流動的自律公約”簽署儀式,共有46所民辦中小學自愿參與簽署。
溫州市翔宇中學的李玉佩主任則是該“公約”制定過程的參與者,在他看來,此項“公約”的目的是為了對民辦中小學教師進行道德約束。“暑假前我們就醞釀該公約如何制定,針對現在溫州市出現了一些學校老師合同未滿就走人、少數惡意競爭的學校挖人的現象,應該給予警示,我比較支持。”李玉佩表示,該校是參與制定和簽約方,會積極響應這項規定。
李玉佩談及他支持的理由說,民辦教師的流動性較大,有的學校老師業務不錯,但師風師德未必合格。如果一年內,老師沒有把課帶完就走了,首先是對學生的不負責,其次也增加學校辦學成本,不利于民辦教育的發展。另外,他介紹翔宇中學招聘教師會在一年后考慮和老師簽署三年、五年甚至更長時間的約定,“也為了給老師一些保障,如果適合我們學校,我們也愿意留他下來。”
民辦教育協會稱該公約有法律約束力
溫州市民辦教育協會翁學院會長向記者解釋了公約的制定過程。“八月份制定出公約,第一批簽了部分老師,也一直在探討中,到對外公布,具體時間就是10月29日,由學校董事長或者校長負責簽訂。”翁會長也沒想到此舉會引起關注。
據了解,公約的出臺是針對民辦學校之間互相挖老師,造成教師流動性強的難題制定。現在中小學,許多老師學校寒暑假也會上課,這時候挖走老師對學校是極大的傷害,不利于教學的持續性和老師特長的培養,發揮。公約制定后大家互相就有了制約,可以遵守。翁會長稱,該公約制定的立意是好的,也是自愿簽署。
同時,翁會長回應了公約如何執行的疑問。民辦教育協會是教育局的分管單位,教育局屬負責監督,具體執行由民辦教育協會負責。簽署公約后,若發現簽署學校的老師在合同期內被挖,雙方學校就需要交涉,挖走老師的學校需賠償原來校方損失費30萬。翁會長認為,若到法院起訴,該公約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作為起訴依據,申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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